轉讓偽藥致人於死罪

雯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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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偽藥致人於死罪是指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若因此行為導致他人死亡,將被判處相應的刑罰。

根據藥事法第83條,對於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轉讓給他人並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為,將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併科相應的罰金。若導致他人重傷,則將處以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相應的罰金。

這種罪行的成立需要具備以下要件:
  • 行為人明知為偽藥或禁藥。
  • 行為人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或禁藥。
  • 因此行為導致他人死亡或重傷。
  • 行為人主觀上有注意之義務並能預見而未預見導致死亡或重傷的結果。
這種罪行屬於加重結果犯,即行為人在故意實行基本犯罪行為的同時,可能預見將發生一定結果,但由於過失而未預見該結果的發生。因此,行為人既有故意實行基本犯罪行為的主觀意圖,又有可能預見該結果的客觀情況,並且兩者之間存在相當的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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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 83 條
  1.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2.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4.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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