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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是指在擔任職務期間,以詐術或其他不正手段使他人將財物交付給自己或第三人的行為。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的規定,這種行為屬於刑法上的犯罪行為,可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併科罰金,罰金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六千萬元。
以下是一個案例,說明了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的具體情況:
案例: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偽造文書等案,經判決有罪
王○○在擔任新北市三重區萬壽里里長期間,利用曾在大興菸酒商行購買其他物品的機會,取得該商行的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然後,他偽造了一些向該商行購買茶葉等不實內容的收據,並交給不知情的里幹事,由他們向三重區公所民政課申請核銷並請領三重區萬壽里基層工作經費。這樣,王○○成功地詐取了新臺幣9萬9,000元款項。該案經調查後移送檢察署偵查起訴,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
貪污治罪條例 第 5 條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是指在擔任職務期間,以詐術或其他不正手段使他人將財物交付給自己或第三人的行為。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的規定,這種行為屬於刑法上的犯罪行為,可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併科罰金,罰金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六千萬元。
以下是一個案例,說明了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的具體情況:
案例: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偽造文書等案,經判決有罪
王○○在擔任新北市三重區萬壽里里長期間,利用曾在大興菸酒商行購買其他物品的機會,取得該商行的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然後,他偽造了一些向該商行購買茶葉等不實內容的收據,並交給不知情的里幹事,由他們向三重區公所民政課申請核銷並請領三重區萬壽里基層工作經費。這樣,王○○成功地詐取了新臺幣9萬9,000元款項。該案經調查後移送檢察署偵查起訴,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
貪污治罪條例 第 5 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