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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一罪,又稱裁判上一罪、科刑上一罪、處斷上一罪,是指一個或數個犯罪行為,依法原可成立數個獨立之犯罪,但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或以一罪論者。
法律上一罪的概念,主要有兩個要件:
法律上一罪的概念,主要有兩個要件:
- 犯罪行為數量:一個或數個
- 犯罪行為性質:依法原可成立數個獨立之犯罪
- 追訴處罰:只能以一次之程序追訴處罰
- 刑罰:只能處以一罪之刑罰
- 連續犯: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例如,甲於同一天內,在不同地點,連續搶劫三家銀行。
- 繼續犯:行為之結果繼續發生,而行為人繼續為防止、中止或減輕其結果之發生而繼續其行為者,以一罪論。例如,甲在甲家中放火燒屋,火勢延燒到乙家,甲為防止火勢蔓延,繼續將乙家之房屋燒毀。
- 集合犯:數個行為,結合成一個犯罪構成要件者,以一罪論。例如,甲以手槍殺害乙,並將乙之屍體埋藏。
- 結合犯:行為人以數個行為,分別觸犯數個不同之犯罪構成要件者,以一罪論。例如,甲以槍枝強盜乙的財物,並殺害乙。
- 吸收犯:數個行為,其結果均屬同一犯罪構成要件所規定之結果者,以一罪論。例如,甲以手槍殺害乙,並將乙之屍體肢解。
- 加重結果犯:數個行為,其結果均屬同一犯罪構成要件所規定之結果,但因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致結果之發生有加重之情形者,以一罪論。例如,甲以手槍殺害乙,並將乙之屍體棄屍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