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
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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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是指燒毀現正供人居住的房屋或其他供人使用的建築物的犯罪行為。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對於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將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失火燒燬前述物品,則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要注意的是,燒燬的標的物必須是現正供人使用的住宅或現有人所在的建築物,並且必須是房屋構成的重要部分已經燒燬,使得該建物已不足遮蔽風雨,供人棲身等使用效能已喪失,才會構成燒燬的要件。如果只有房屋內的天花板、傢俱、裝潢、物件出現煙燻、碳化或燃燒之情形,並未損及房屋之鋼筋混凝土、牆壁結構等主要構成部分,因為房屋本身尚未達到喪失其效用的程度,即非燒燬,此時只能論以刑法第173條第3項的現住放火罪未遂犯。
要注意的是,燒燬的標的物必須是現正供人使用的住宅或現有人所在的建築物,並且必須是房屋構成的重要部分已經燒燬,使得該建物已不足遮蔽風雨,供人棲身等使用效能已喪失,才會構成燒燬的要件。如果只有房屋內的天花板、傢俱、裝潢、物件出現煙燻、碳化或燃燒之情形,並未損及房屋之鋼筋混凝土、牆壁結構等主要構成部分,因為房屋本身尚未達到喪失其效用的程度,即非燒燬,此時只能論以刑法第173條第3項的現住放火罪未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