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

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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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是指燒毀現正供人居住的房屋或其他供人使用的建築物的犯罪行為。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對於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將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失火燒燬前述物品,則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要注意的是,燒燬的標的物必須是現正供人使用的住宅或現有人所在的建築物,並且必須是房屋構成的重要部分已經燒燬,使得該建物已不足遮蔽風雨,供人棲身等使用效能已喪失,才會構成燒燬的要件。如果只有房屋內的天花板、傢俱、裝潢、物件出現煙燻、碳化或燃燒之情形,並未損及房屋之鋼筋混凝土、牆壁結構等主要構成部分,因為房屋本身尚未達到喪失其效用的程度,即非燒燬,此時只能論以刑法第173條第3項的現住放火罪未遂犯。
 

穎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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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 173 條
  1.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4.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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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Ma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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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是指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

本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 行為人須有放火之行為。
  • 放火行為須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
所謂「放火」,係指行為人以火燒燬或燒毀物品之行為。所謂「燒燬」,係指物品完全燒毀之行為。所謂「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係指在放火當時,該住宅仍為人所使用中為已足,並不以放火當時果有人在內為必要;縱放火當時,居住於該住宅內之其他人已離開,仍構成本罪。

本罪屬於加重結果犯,其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例如,甲在乙家放火,導致乙家燒燬。此時,甲即觸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是一種嚴重之犯罪,其目的在於保護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因此,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放火燒燬他人之住宅。

本罪的量刑,除考量行為人之主觀犯意、客觀行為之惡性、行為所造成之結果等因素外,亦會考量行為人是否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無法辨識其行為之違法性或欠缺控制自己行為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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