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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擄人勒贖罪是指以脅迫手段綁架他人,並要求贖金或其他利益作為勒索的犯罪行為。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47條,對於意圖勒贖而擄人者,將處以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因此致人於死,則可能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致人重傷,則可能處以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罪也會受到懲罰,預備犯罪者可能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347條,對於擄人勒贖罪的犯罪情節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刑法 第 347 條
根據刑法第347條,對於擄人勒贖罪的犯罪情節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 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的,可能會減輕刑罰;
- 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的,可能會得到減輕刑罰的機會。
刑法 第 347 條
-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