玲
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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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便利脫逃罪,是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於其逮捕、拘禁中,故意縱放或便利其脫逃者。
公務員便利脫逃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公務員便利脫逃罪的處罰,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公務員便利脫逃罪的例子包括:
刑法第 163 條
公務員便利脫逃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 客體要件:公務員便利脫逃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司法機關行使公權力的正常秩序。
- 主體要件:公務員便利脫逃罪的行為人必須是具有公務員身份的人。
- 客觀要件:公務員便利脫逃罪的行為人必須有縱放或便利脫逃的行為。縱放是指故意解除對被逮捕、拘禁人的控制,使其逃逸。便利脫逃是指採取一定的手段、方法,幫助被逮捕、拘禁人逃逸。
- 主觀要件:公務員便利脫逃罪的行為人必須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是便利他人脫逃,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公務員便利脫逃罪的處罰,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便利脫逃罪的例子包括:
- 警察在明知他人被逮捕、拘禁的情況下,故意為其提供逃跑的機會。
- 法院工作人員在明知他人被拘禁的情況下,故意為其提供逃跑的機會。
- 檢察官在明知他人被逮捕的情況下,故意為其提供逃跑的機會。
刑法第 163 條
-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