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夥搶奪罪

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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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夥搶奪罪,是指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處死刑。

結夥搶奪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 行為人必須為三人以上。
  • 行為人必須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 行為人必須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被害人不能抗拒。
  • 行為人必須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
結夥搶奪罪是一種加重強盜罪的犯罪,因此其刑罰較強盜罪重,最高可處死刑。

結夥搶奪罪的實務認定上,對於「三人以上」的認定,通常以行為人於犯罪當下實際共同參與搶奪行為的人員人數為準。至於「共同意圖」,則需考量行為人之言行舉止、事前規劃、事後分工等因素綜合判斷。

結夥搶奪罪的處罰,依行為人之行為態度及所造成之結果,可分為以下三種:
  • 首謀者或其他行為積極參與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其他行為消極參與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幫助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結夥搶奪罪是一種嚴重的犯罪,如果您或您認識的人有涉嫌此罪,請務必尋求法律協助,以避免遭受嚴重的刑事責任。

以下是結夥搶奪罪的幾個常見案例:
  • 三名男子在街上看到一名女子,其中一名男子持刀威脅女子,並搶走女子的包包。
  • 五名男子在便利商店持槍搶劫,並將店員打傷。
  • 十名男子在銀行搶劫,並造成多名民眾受傷。
這些案例中,行為人均符合結夥搶奪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均可能被處以重刑。

結夥搶奪罪與一般搶奪罪的區別在於,結夥搶奪罪必須是三人以上共同實施,而一般搶奪罪則不限於三人以上。此外,結夥搶奪罪的處罰更嚴厲,不分首從一律處死刑。

結夥搶奪罪的量刑,應考量以下因素:
  • 犯罪的動機、目的。
  • 犯罪的手段、方法。
  • 犯罪的結果。
  • 犯罪人主觀惡性、悔罪態度。
結夥搶奪罪是一種嚴重的犯罪,對社會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因此應予以嚴厲打擊。
 
C

Co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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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夥」,係指三人以上共同謀議、預謀或合意,以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手段,直接或間接剝奪他人財物之行為。
「搶奪」係指以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手段,直接或間接剝奪他人財物之行為。

因此,結夥搶奪罪係指三人以上共同謀議、預謀或合意,以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手段,直接或間接剝奪他人財物之行為。

本罪之加重處罰事由有下列幾種:
  •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攜帶兇器而犯之: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下舉例說明結夥搶奪罪之成立要件:
  • 甲、乙、丙三人共同謀議,於深夜時分,持刀前往被害人家中,強行進入被害人家中,並以刀威脅被害人交出財物,被害人因恐懼而交出財物。
此案中,甲、乙、丙三人共同謀議、預謀或合意,以暴力(持刀威脅)手段,直接剝奪被害人財物,因此成立結夥搶奪罪。
  • 丁、戊、己三人共同謀議,於火災發生時,趁亂強行進入被害人家中,搶走被害人家中的財物。
此案中,丁、戊、己三人共同謀議、預謀或合意,乘火災之際,以暴力(強行進入)手段,直接剝奪被害人財物,因此成立結夥搶奪罪。
  • 庚、辛、壬三人共同謀議,於車站內,持槍強行搶走被害人身上之財物。
此案中,庚、辛、壬三人共同謀議、預謀或合意,攜帶兇器(槍)手段,直接剝奪被害人財物,因此成立結夥搶奪罪。

結夥搶奪罪為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對於社會治安造成危害,因此刑法予以重罰。提醒民眾,切勿以身試法,以免遭受法律制裁。


刑法 第 325 條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6 條
  1.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第 321 條
  1.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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