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文
Guest
賄選罪是指在選舉期間,對有投票權的人行使賄賂或提供其他不正利益,以影響其投票意願的行為。根據相關法條,賄選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三點:
賄選罪的法條規範是為了維護選舉的公正性和民主性,防止選舉過程中的不正行為和貪污現象的發生。如果有人發現賄選行為,可以向相關單位檢舉,例如地檢署、警察局等,以維護選舉的公正性和法治原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99 條
- 對有投票權之人:賄選罪適用對象是具有投票權的人,例如在台灣的選舉中,年滿20歲且具有選舉權的人即為有投票權之人。
- 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賄選罪的行為包括行使賄賂或提供其他不正利益,例如金錢、禮品等,以影響有投票權之人的投票意願。
- 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賄選罪的目的是約束有投票權之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者約定其以一定方式行使投票權。
賄選罪的法條規範是為了維護選舉的公正性和民主性,防止選舉過程中的不正行為和貪污現象的發生。如果有人發現賄選行為,可以向相關單位檢舉,例如地檢署、警察局等,以維護選舉的公正性和法治原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99 條
-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