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搜索罪

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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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搜索罪是指在中華民國刑法中規定的一項犯罪行為,涉及未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的行為。根據刑法第307條的規定,對於違法搜索罪的犯罪行為者,可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下是違法搜索罪的主要內容:
  1. 行為:未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
  2. 刑罰:可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違法搜索罪的目的是保護個人的隱私權和財產安全,確保搜索行為在法律的範圍內進行,並避免濫用權力對他人進行非法搜索。

違法搜索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公訴罪),也就是說,檢察官可以主動偵查違法搜索罪。

違法搜索罪是一種侵害人民隱私權的犯罪行為,它會損害人民的自由和權利。行為人如果被判處有罪,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以下是一些違法搜索罪的例子:
  • 警察未經搜索票,擅自進入他人住宅搜索。
  • 私人雇用保全人員,擅自進入他人住宅搜索。
  • 他人未經同意,擅自進入他人住宅搜索。
違法搜索罪的處罰,依照不同刑法規定,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為二年,最低刑期為一年。

違法搜索罪的量刑,會考量以下因素:
  • 搜索的手段和方式。
  • 搜索的目的。
  • 搜索所造成的影響。
  • 行為人的主觀惡性。
在判決時,法院會綜合考量上述因素,決定適當的刑罰。


刑法 第 307 條
  1.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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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案例參考。該案涉及一名被媒體封為「新店戰神」的巡佐許哲維,他在巡邏時盤查一名有毒品前科的男子,雖然該男子多次不同意搜索,但最終出於擔心妨害公務官司,他同意讓員警進行搜索。然而,台北地檢署調查後發現許巡佐確實存在違法搜索情事,並依妨害自由將他起訴。然而,最終法院判決許巡佐無罪,主要是因為法官認為他的行為是出於誤信自己所做有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並且缺乏違法性認識和阻卻犯罪之故意。

根據法院的判決,許巡佐的搜索行為雖然不符合法定搜索程序,但他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合法的,並且沒有故意違法。此外,法院也認為搜索的範圍並不包括香菸盒和包包等物品,因此不符合違法搜索罪的規定。

總結來說,違法搜索罪並不是告訴乃論之罪。在這個案例中,雖然許巡佐確實存在違法搜索情事,但由於法院認為他缺乏違法性認識和阻卻犯罪之故意,最終判決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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