蓉
蓉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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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貨幣罪,是指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95條規定,偽造貨幣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行為人有意圖供行使之用,是指行為人製造偽鈔或變造鈔,是為了將其流通使用,以騙取他人財物。
偽造貨幣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也就是說,檢察官可以主動偵查偽造貨幣罪。
偽造貨幣罪是一種嚴重的經濟犯罪行為,它會侵害國家貨幣信用,擾亂經濟秩序。行為人如果被判處有罪,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以下是一些偽造貨幣罪的例子:
第 十二 章 偽造貨幣罪
刑法 第 195 條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95條規定,偽造貨幣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 行為人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
- 行為人有意圖供行使之用。
行為人有意圖供行使之用,是指行為人製造偽鈔或變造鈔,是為了將其流通使用,以騙取他人財物。
偽造貨幣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也就是說,檢察官可以主動偵查偽造貨幣罪。
偽造貨幣罪是一種嚴重的經濟犯罪行為,它會侵害國家貨幣信用,擾亂經濟秩序。行為人如果被判處有罪,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以下是一些偽造貨幣罪的例子:
- 甲在印刷廠工作,利用職務之便,偽造新台幣百元鈔票。
- 乙在網路上購買偽鈔製造工具,自行在家中偽造新台幣五十元鈔票。
- 丙在旅遊時,在境外購買偽鈔,帶回台灣使用。
第 十二 章 偽造貨幣罪
刑法 第 195 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行使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收受後方知為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