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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罪是指在沒有合法授權的情況下,蓄意進入他人的電腦系統或相關設備的行為。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法務部中華民國刑法,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罪的刑罰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總結來說,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罪是一項嚴重的犯罪行為,涉及未經授權進入他人電腦系統或相關設備。根據中華民國刑法,這種行為將受到刑事處罰,包括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
刑法 第 358 條
根據法務部中華民國刑法,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罪的刑罰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總結來說,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罪是一項嚴重的犯罪行為,涉及未經授權進入他人電腦系統或相關設備。根據中華民國刑法,這種行為將受到刑事處罰,包括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
刑法 第 358 條
-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