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

瑜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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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或機會,以強暴、脅迫或恐嚇方法,勒索他人財物之行為。

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 行為人必須是公務員。
  • 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或機會。
  • 行為人必須以強暴、脅迫或恐嚇方法。
  • 行為人必須勒索他人財物。
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的處罰如下:
  •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的例外情況:
  • 公務員因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論處。
  • 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依刑法第132條第1項論處。
舉例來說,某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要求他人行賄,以換取辦理某項手續。這種行為即屬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

又如,某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恐嚇他人交付財物。這種行為也屬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

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不僅侵害他人財產權,也損害政府公信力
 
B

Ber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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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藉勢」係指行為人憑藉本人或他人權勢權力,「藉端」係指行為人假藉端由,對被害人施行恫嚇脅迫,以索取財物。不必所藉權勢事由,在其職務範圍內或與其職務有直接關係,亦不限於親自直接為之,若經由他人轉達於被害人,仍成立犯罪。


貪污治罪條例 第 4 條
  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2.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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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enelo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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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勢藉端是一個在台灣法律中使用的詞語,主要指的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或機會,以強暴、脅迫或恐嚇方法,勒索他人財物的行為。這種行為被視為一種嚴重的犯罪,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也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 行為人必須是公務員。
  • 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或機會。
  • 行為人必須以強暴、脅迫或恐嚇方法。
  • 行為人必須勒索他人財物。
根據貪污治罪條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的刑罰如下:
  •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然而,根據台灣法律論壇的一篇文章,有一個例外情況,即公務員因職務上的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將被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論處。

以下是一個例子來說明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的情況:某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要求他人行賄,以換取辦理某項手續。這種行為即屬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

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是一個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旨在保護公民的財產權,並維護政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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