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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壞建築物罪,是指故意毀壞他人建築物,致其完全或部分不能使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毀壞建築物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毀壞建築物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 客體要件:本罪侵害的是建築物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客體。
- 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人,無須具備任何特殊資格。
- 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要件包括兩個要素:
- 故意毀壞他人建築物:指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毀壞他人建築物,仍故意為之。
- 致其完全或部分不能使用:指行為人之行為,導致建築物完全或部分不能發揮其原有的使用功能。
- 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要件為故意,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毀壞他人建築物,仍故意為之。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本罪的行為要求是故意毀壞他人建築物,如果行為人僅是出於疏忽或其他無害目的,則不成立本罪。
- 本罪的建築物要求是他人之建築物,如果行為人毀壞自己的建築物,則不成立本罪。
- 本罪的不能使用要求是完全或部分不能使用,如果建築物僅是受損,但仍能發揮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則不成立本罪。
- 與放火罪的區別: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燒燬他人房屋、建築物或其他物品者。毀壞建築物罪是指故意毀壞他人建築物,致其完全或部分不能使用者。兩者在客觀要件上有所不同,放火罪的客觀要件是行為人故意放火燒燬他人房屋、建築物或其他物品,而毀壞建築物罪的客觀要件是行為人故意毀壞他人建築物,致其完全或部分不能使用。
- 與竊盜罪的區別:
竊盜罪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毀壞建築物罪是指故意毀壞他人建築物,致其完全或部分不能使用者。兩者在客觀要件上有所不同,竊盜罪的客觀要件是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而毀壞建築物罪的客觀要件是行為人故意毀壞他人建築物,致其完全或部分不能使用。
- 本罪的毀壞行為要求是對他人的建築物、礦坑、船艦,以毀壞的行為,使其喪失效用或價值。如果行為人毀壞的是自己的建築物、礦坑、船艦,則不成立本罪。
- 本罪的致令不堪用要求是行為人對他人的建築物、礦坑、船艦,以毀壞的行為,使其喪失使用價值,但尚未喪失全部效用。如果行為人對他人的建築物、礦坑、船艦,以毀壞的行為,使其喪失全部效用,則成立毀壞建築物罪的加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