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
豪文
Guest
生母殺嬰罪,是指母親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生母殺嬰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生母殺嬰罪一直是刑法上一個爭議性的罪名。支持者認為,生母殺嬰罪是對生母在生產過程中承受心理壓力和身體痛苦的一種理解和體恤,也能減少因生母殺嬰而產生的社會問題。反對者則認為,生母殺嬰罪是對生命權的一種漠視,也容易造成社會風氣的敗壞。
在台灣,生母殺嬰罪的適用條件在2005年曾經修改,將「不得已之事由」改為「生母因精神錯亂或其他心神喪失或衰弱狀態,致其辨識行為之識別能力顯著降低者」,以擴大適用範圍。然而,在實務上,生母殺嬰罪的適用仍然十分有限。
生母殺嬰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 客體要件:本罪侵害的是生命權的客體。
- 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生母,即在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之女性。
- 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要件包括兩個要素:
- 殺害行為:指生母故意對其子女施以致死的行為。
- 殺害對象:指生母之子女。
- 殺害時間:指生母生產時或甫生產後。
- 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要件為故意,生母明知其殺害子女的行為會造成生命的危害,仍故意為之。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本罪的行為要求是生母故意對其子女施以致死的行為,如果是其他人所為,則不成立本罪。
- 本罪的殺害對象要求是生母之子女,如果是其他人之子女,則不成立本罪。
- 本罪的殺害時間要求是生母生產時或甫生產後,如果是在生產前或生產後一段時間,則不成立本罪。
生母殺嬰罪一直是刑法上一個爭議性的罪名。支持者認為,生母殺嬰罪是對生母在生產過程中承受心理壓力和身體痛苦的一種理解和體恤,也能減少因生母殺嬰而產生的社會問題。反對者則認為,生母殺嬰罪是對生命權的一種漠視,也容易造成社會風氣的敗壞。
在台灣,生母殺嬰罪的適用條件在2005年曾經修改,將「不得已之事由」改為「生母因精神錯亂或其他心神喪失或衰弱狀態,致其辨識行為之識別能力顯著降低者」,以擴大適用範圍。然而,在實務上,生母殺嬰罪的適用仍然十分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