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殺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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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殺嬰罪,是指母親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生母殺嬰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 客體要件:本罪侵害的是生命權的客體。
  • 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生母,即在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之女性。
  • 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要件包括兩個要素:
    • 殺害行為:指生母故意對其子女施以致死的行為。
    • 殺害對象:指生母之子女。
    • 殺害時間:指生母生產時或甫生產後。
  • 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要件為故意,生母明知其殺害子女的行為會造成生命的危害,仍故意為之。
生母殺嬰罪的處罰如下: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生母殺嬰罪的注意事項:
  • 本罪的行為要求是生母故意對其子女施以致死的行為,如果是其他人所為,則不成立本罪。
  • 本罪的殺害對象要求是生母之子女,如果是其他人之子女,則不成立本罪。
  • 本罪的殺害時間要求是生母生產時或甫生產後,如果是在生產前或生產後一段時間,則不成立本罪。
生母殺嬰罪的爭議:

生母殺嬰罪一直是刑法上一個爭議性的罪名。支持者認為,生母殺嬰罪是對生母在生產過程中承受心理壓力和身體痛苦的一種理解和體恤,也能減少因生母殺嬰而產生的社會問題。反對者則認為,生母殺嬰罪是對生命權的一種漠視,也容易造成社會風氣的敗壞。

在台灣,生母殺嬰罪的適用條件在2005年曾經修改,將「不得已之事由」改為「生母因精神錯亂或其他心神喪失或衰弱狀態,致其辨識行為之識別能力顯著降低者」,以擴大適用範圍。然而,在實務上,生母殺嬰罪的適用仍然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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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殺嬰罪是指在生產時或產後不久,母親殺害自己的子女的行為。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74條的規定,生母殺嬰罪的刑罰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也會受到懲罰。

生母殺嬰罪與一般的殺人罪有所不同。根據刑法第271條的規定,一般殺人罪的刑期可以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相比之下,生母殺嬰罪的刑期較輕。這是因為立法者考慮到,生母在剛生產完把嬰兒殺死的情況與一般殺人的情況是不同的。例如,生母可能因為情緒激動或產後憂鬱症等原因而做出這樣的行為。然而,這並不表示生父就不會有殺嬰的情況,只是刑法對於生母殺嬰罪有特別的規定。

過去,生母殺嬰罪的適用對象限於「私生子」,這是因為法律認為生母因為生出私生子而在社會上遭到不名譽評價,並且會使子女受到社會的羞恥而無法立足。因此,根據「母子天性」的觀點,法律對於生母殺嬰罪設有減輕罪責的規定。現在的生母殺嬰罪已經不再限於私生子,但是從立法理由可以看出,法律仍然預設母親有養育子女的天性,並且對於生母因無法勝任社會要求的性別角色而選擇殺嬰持容忍態度。

然而,生母殺嬰罪的存在也反映了社會文化中的性別框架。雖然看似對女性有利,但實際上卻讓女性難以逃脫這種性別框架的束縛。


刑法 第 274 條
  1.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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