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不解散罪

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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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不解散罪,是指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不解散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 客體要件:本罪侵害的是社會秩序的客體。
  • 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人,無須具備任何特殊資格。
  • 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要件包括兩個要素:
    • 聚眾:指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
    • 意圖為強暴脅迫:指行為人意圖以聚眾之方式,對他人或公眾施以強暴或脅迫。
    • 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指行為人聚眾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仍不解散。
  • 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要件為故意,行為人明知其聚眾之行為會造成社會秩序的危害,仍故意為之。
聚眾不解散罪的處罰如下:
  • 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
  • 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不解散罪的注意事項:
  • 本罪的聚眾人數要求至少三人,如果只有兩人或一人,則不成立本罪。
  • 本罪的聚眾地點要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如果是在私人場所,則不成立本罪。
  • 本罪的解散命令要求是該管公務員所發出的,如果是其他人所發出的命令,則不成立本罪。
  • 本罪的解散命令要求至少三次,如果只有兩次或一次,則不成立本罪。
聚眾不解散罪的例外:
  • 為合法行為所必要之聚眾,不成立本罪。例如,為集會、遊行、示威等合法行為所必要的聚眾,不成立本罪。
  • 為公益目的所必要之聚眾,不成立本罪。例如,為救災、救難等公益目的所必要的聚眾,不成立本罪。
聚眾不解散罪是屬於妨害秩序罪的一種,其目的在於防止聚眾行為對社會秩序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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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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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不解散罪」是指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且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將被處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則可能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後的「聚眾不解散罪」將透過網路召集群眾施暴的行為納入管理,以保護公眾安全和整飭秩序。修正案將「公然聚眾」的要件改為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並提高了罰金刑刑度。若有意圖強暴脅迫的行為,且經警察命令三次不解散,則可能構成罪行。

根據法務部的解釋,意圖強暴脅迫的定義視現場情況而定,例如拿棍子並出言恐嚇。舉例來說,如果酒客發生衝突並透過LINE等通訊軟體互相助陣,雙方人馬到場後拿出武器相互嗆聲,警察研判有施以強暴脅迫的意圖,便可命其解散。若命令三次還不聽,則可能觸犯「聚眾不解散罪」。

此修正案的目的是考量現代科技進步,使滋事者透過社群通訊軟體更容易進行串連集結,並且規模擴大容易傷及無辜。修正後的法律對於「聚眾不解散罪」和「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的構成要件進行了檢討和修正,以及增加了危險行為態樣的加重處罰。


刑法第 149 條
  1.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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