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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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不解散罪,是指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不解散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聚眾不解散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 客體要件:本罪侵害的是社會秩序的客體。
- 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人,無須具備任何特殊資格。
- 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要件包括兩個要素:
- 聚眾:指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
- 意圖為強暴脅迫:指行為人意圖以聚眾之方式,對他人或公眾施以強暴或脅迫。
- 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指行為人聚眾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仍不解散。
- 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要件為故意,行為人明知其聚眾之行為會造成社會秩序的危害,仍故意為之。
- 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
- 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本罪的聚眾人數要求至少三人,如果只有兩人或一人,則不成立本罪。
- 本罪的聚眾地點要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如果是在私人場所,則不成立本罪。
- 本罪的解散命令要求是該管公務員所發出的,如果是其他人所發出的命令,則不成立本罪。
- 本罪的解散命令要求至少三次,如果只有兩次或一次,則不成立本罪。
- 為合法行為所必要之聚眾,不成立本罪。例如,為集會、遊行、示威等合法行為所必要的聚眾,不成立本罪。
- 為公益目的所必要之聚眾,不成立本罪。例如,為救災、救難等公益目的所必要的聚眾,不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