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犯罪所用之物

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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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犯罪所用之物,是指對於犯罪具有促成、推進或減少阻礙的效果,而於犯罪之實行有直接關係之物而言。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例如:
  • 持以殺人之鐵棍、刀械
  • 用以詐欺之假文書、假證件
  • 用以偽造文書之印章、紙張
  • 用以販毒之毒品
  • 用以盜竊之開鎖工具
  • 用以強盜之槍械、刀械
供犯罪所用之物與犯罪本身有密切關係,透過剝奪所有權的沒收宣示,除能預防再以相同工具易地反覆非法使用之外,亦能向社會大眾傳達國家實現刑罰決心的訊息,對物之所有權人濫用其使用權利也產生更強烈的懲戒作用,寓有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之目的。
實務上,對於供犯罪所用之物是否得沒收,法院會審酌該物是否具有下列性質:
  • 是否為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前提,即欠缺該物品則無由成立犯罪
  • 是否具有促成、推進犯罪實現的效果
  • 是否與犯罪之實行有直接關係
如果該物品僅為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前提,而本身並不具促成、推進犯罪實現的效果,則不屬於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得沒收。例如,不能安全駕駛罪,行為人所駕駛之汽車或機車即為構成該罪之事實前提,僅屬該罪之關聯客體,而不具促成、推進犯罪實現的效用,即非屬供犯罪所用而不得行沒收之。
 

twb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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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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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犯罪所用之物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被使用的物品,例如武器、工具、毒品等。這些物品可以用來幫助犯罪分子實施犯罪,也可以用來威脅或傷害受害者。

供犯罪所用之物可以是任何物品,只要它是被用來幫助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例如,在搶劫案中,犯罪分子可能會使用槍枝或刀具來威脅受害者;在毒品交易中,犯罪分子可能會使用毒品來交換金錢或其他物品。

供犯罪所用之物也可以是虛擬的物品,例如電腦程式或病毒。這些物品可以用來竊取個人信息、破壞電腦系統或進行其他犯罪活動。

供犯罪所用之物是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重要工具。通過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可以幫助阻止犯罪分子實施犯罪,並保護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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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hal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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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旨在藉由剝奪所有,以預防並遏止犯罪,而由法官審酌個案情節決定有無沒收必要。所謂供犯罪所用之物,指對犯罪具有促成、推進或減少阻礙效果,而於犯罪實行有直接關係之物,如持刀殺人之刀。


刑法 第 38 條
  1.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2.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3.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4.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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