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投票秘密罪

霖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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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投票秘密罪是指行為人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

妨害投票秘密罪是一種行為犯,犯罪成立不需要發生結果。行為人只要有刺探票載之內容之行為,即構成犯罪。

妨害投票秘密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 行為人於無記名之投票。
  • 行為人刺探票載之內容。
無記名投票是指投票人對投票單上各候選人或事項的意見表達,不以記名方式表示的投票。

刺探票載之內容是指行為人企圖獲取投票人對投票單上各候選人或事項的意見表達。

妨害投票秘密罪的刑罰是三百元以下罰金。

妨害投票秘密罪是一種嚴重危害選舉公正的犯罪。行為人如果觸犯本罪,將會受到嚴厲的行政處罰。

以下是一些妨害投票秘密罪的例子:
  • 甲在投票所內,偷看他人投票單的內容。
  • 乙在投票所外,用望遠鏡偷看他人投票單的內容。
  • 丙在投票所內,向他人詢問投票單的內容。
這些行為都可能構成妨害投票秘密罪。

值得注意的是,妨害投票秘密罪是公訴罪,也就是說,檢察官可以主動偵查。

此外,公民投票法第49條也規定,公民投票投票人於投開票所內,不得有以下行為:
  • 刺探他人投票之意向或投票結果。
  • 妨礙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
  • 對投票所內之投票人、工作人員或其他人施以暴力或脅迫。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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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投票秘密罪是指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手段,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的政治選舉或其他投票權利的行為。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48條,於無記名投票時,刺探票載內容的行為將被處以三百元以下罰金。

此外,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正確罪是指當行為人遷移戶籍至特定地點,並以虛偽遷移戶籍取得投票權,以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的行為。此罪行的構成要件包括主觀上的意圖以及客觀上的虛偽遷移戶籍並取得投票權。


刑法 第 148 條
  1. 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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