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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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事故的發生,由數人共同造成,這些人的行為都符合侵權行為要件時,就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另外,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無法查明誰才是真正的加害人時,也同樣可以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共同過錯也叫共同侵權行為,或叫共同致人損害,就是兩個以上的人由於共同的過錯行為造成他人的財產權利及人身權利的損害。
它是侵權損害賠償一般責任中的一種特殊形式。 構成共同過錯必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加害人,而且加害人必須是具有行為能力的人。
無行為能力人之間和無行為能力人與有行為能力人的共同加害行為不構成共同過錯。另外,加害人的行為須共同作用於同一加害客體。
共同過錯可根據加害人之間有否意思連絡而分為有意思連絡的共同過錯和無意思連絡的共同過錯。
有意思連絡的共同過錯加害人之間應負連帶責任;無意思連絡的共同過錯加害人之間各自應按比例承擔責任。共同過錯加害人之間的過錯性質和過錯程度可能不一致,因此,他們承擔的責任也不應相同。即使在承擔連帶責任的場合,加害人之一全部賠償以後,在其內部仍應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分擔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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