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非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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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非價(Handlungsunwert)是刑法上不法理論中的一個概念,指行為本身的價值不高,因此不應受到刑罰的保護。行為非價的判斷主要考慮行為的客觀性質,而非行為人的主觀意圖。

行為非價的概念最早由德國刑法學家埃格利希(August Hegler)提出。埃格利希認為,刑法保護的是社會上重要的法益,因此只有那些侵害或危害法益的行為才應受到刑罰。如果行為本身的價值不高,即便行為人主觀上有犯罪故意,也不應受到刑罰。

行為非價的概念在刑法實務中也得到了一定的認可。例如,在台灣,刑法第235條規定,在公共場所猥褻他人者,處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該罪名的成立並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猥褻他人的故意,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猥褻他人的行為,且客觀上造成他人受到猥褻的感覺即可。這就是因為猥褻行為本身的價值不高,因此即使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猥褻他人的故意,也應受到刑罰。

行為非價的概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行為本身的價值不高,即便行為人主觀上有犯罪故意,也沒有必要對其進行刑事制裁。刑罰是一種嚴厲的制裁手段,應當慎用。如果將所有行為都納入刑法保護範圍,將會導致刑法的泛化,對社會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然而,行為非價的概念也存在一定的爭議。批評者認為,行為非價的判斷過於主觀,難以操作。此外,行為非價的概念也可能導致刑法保護範圍的縮小,影響刑法對社會的保護功能。

總而言之,行為非價是刑法上一個重要的概念,在刑法實務中也得到了一定的認可。然而,行為非價的概念也存在一定的爭議,需要在司法實踐中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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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y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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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為「行為不法」、「行為無價值」,為刑法違法性理論中的專有名詞,意思是指對於行為本身予以非難的意思。
立法者可針對某行為的方式或手段,認定為行為無價值而加以責難。
例如,刑法對於未遂犯及舉動犯之處罰,就是建立於行為非價的概念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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