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期間

哲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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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期間,是指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為特定行為時應遵守之期間。行為期間是法律規定的,逾期未為行為,將會產生失權效果。

行為期間可分為固有期間和酌定期間。固有期間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期間,逾期未為行為,將會產生法定失權效果。酌定期間是法律未明文規定的期間,由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依具體情況酌定。

行為期間的起算,通常以行為發生時為準。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行為期間的計算,依民法第119條規定,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章之規定。本章所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定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以下是一些行為期間的例子:
  • 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2項規定,證人、鑑定人請求日費旅費之期間為三十日,逾期不得請求。
  • 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規定,第三審上訴理由書補提期間為十日,逾期不得補提。
  • 行政程序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行政機關為決定之期間為三十日,逾期未為決定,視為同意申請。
行為期間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保障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行使權利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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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進行訴訟行為時應遵守的特定期間。

行為期間的分類:
  • 固有期間: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進行訴訟行為時應遵守的期間,如果不遵守,可能會產生失權效果。
  • 通常法定期間:非固有期間的法定期間,即為通常法定期間。例如,證人鑑定人請求日費旅費的期間、第三審上訴理由書補提的期間等。
非行為期間:
  • 非行為期間又稱猶豫期間,是指非當事人或法院在訴訟中必須遵守的期間。根據我的搜尋結果,非行為期間可以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 在途期間:指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的期間。
    • 就審期間:指審判程序中的期間,例如上訴審判的期間。
    • 履行期間:指判決或裁定生效後,被告應履行義務的期間。
    • 生效期間:指判決或裁定生效後的期間。
總結來說,行為期間是指在法律訴訟中,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進行訴訟行為時應遵守的特定期間。此外,還有非行為期間,包括在途期間、就審期間、履行期間和生效期間等不同類型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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