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
哲軒
Guest
行為期間,是指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為特定行為時應遵守之期間。行為期間是法律規定的,逾期未為行為,將會產生失權效果。
行為期間可分為固有期間和酌定期間。固有期間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期間,逾期未為行為,將會產生法定失權效果。酌定期間是法律未明文規定的期間,由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依具體情況酌定。
行為期間的起算,通常以行為發生時為準。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行為期間的計算,依民法第119條規定,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章之規定。本章所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定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以下是一些行為期間的例子:
行為期間可分為固有期間和酌定期間。固有期間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期間,逾期未為行為,將會產生法定失權效果。酌定期間是法律未明文規定的期間,由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依具體情況酌定。
行為期間的起算,通常以行為發生時為準。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行為期間的計算,依民法第119條規定,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章之規定。本章所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定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以下是一些行為期間的例子:
- 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2項規定,證人、鑑定人請求日費旅費之期間為三十日,逾期不得請求。
- 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規定,第三審上訴理由書補提期間為十日,逾期不得補提。
- 行政程序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行政機關為決定之期間為三十日,逾期未為決定,視為同意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