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之行為理論

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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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之行為理論,又稱為公負擔平等原則,是行政法中的一項重要原則。該原則規定,行政機關因其行為導致行政相對人負擔增加的,應當對行政相對人予以補償。

王之行為理論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法國的行政法。在法國,王之行為是指行政機關的行為,包括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行政計畫等。王之行為理論認為,行政機關的行為應當對行政相對人產生穩定的法律效果,不得因行政機關的後續行為而導致行政相對人利益的損害。

王之行為理論的基本內容包括以下幾點:
  • 行政機關行為的因果關係: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導致行政相對人負擔增加的直接原因。
  • 行政相對人的損害:行政相對人因行政機關的行為而遭受了損害。
  • 行政機關的補償義務:行政機關應當對行政相對人予以補償。
王之行為理論的適用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 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導致行政相對人負擔增加的,行政機關應當對行政相對人予以補償。例如,行政機關徵收稅費、徵用土地、拆遷房屋等。
  • 行政機關的行政契約: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簽訂的行政契約導致行政相對人負擔增加的,行政機關應當對行政相對人予以補償。例如,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簽訂的供水、供電、供氣等契約。
  • 行政機關的行政計畫:行政機關的行政計畫導致行政相對人負擔增加的,行政機關應當對行政相對人予以補償。例如,行政機關制定的城市規劃、交通規劃等。
王之行為理論是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重要制度。該理論的適用,可以防止行政機關濫用權力,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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