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權行為

建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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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是國家行使公權力所從事的行政行為。高權行為可以分為兩種類型:單純高權行政和統治高權行政。

單純高權行政:
單純高權行政是指國家依據公法做成行政行為,但不運用強制、命令之手段,而是採取給付、服務、救濟、照顧、救助、保護等不具有拘束力、強制力的手段來達成公共目的。這類行政行為主要是提供資訊、指導、締結行政契約、設置公營造物、建設公共設施等。

統治高權行政:
統治高權行政是指國家單方面以拘束力的規制措施達成公共目的的各種行政行為[2]。這類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例如建照申請的准駁、取締違規、科處罰鍰、課稅處分等。
 
S

Sanford

G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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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基於高權行政所為的具體行政行為,因為具有高權的特性,其效果上多會對相對人的權利或自由進行限制、或課予一定的義務或負擔。

例如:主管機關對人民課徵稅捐、拆除違章建築、開立交通違規舉發通知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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