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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支配理論是刑法學中關於正犯和共犯區分的重要理論。該理論認為,在多數人共同實施犯罪的情況下,行為人是否成立正犯,應以其在整體犯罪過程中是否具有支配地位為標準。
行為支配理論包括以下三種支配類型:
然而,行為支配理論也存在一定的缺點:
行為支配理論包括以下三種支配類型:
- 行為支配:行為人親自實施構成要件行為,並在整體犯罪過程中具有支配地位。
- 意思支配:行為人未親自實施構成要件行為,但利用他人充當工具,並在整體犯罪過程中具有支配地位。
- 功能支配:行為人未親自實施構成要件行為,也未利用他人充當工具,但在整體犯罪過程中具有支配地位。
- 能準確區分正犯和共犯,有利於對行為人進行公正的評價和處罰。
- 能體現刑法的罪刑相適應原則,有利於維護社會正義。
然而,行為支配理論也存在一定的缺點:
- 在某些情況下,行為支配的認定具有一定的主觀性。
- 行為支配理論對正犯的認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在一些由多人共同實施的犯罪中,行為支配者難以確定,可能導致多數行為人均成立正犯,造成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