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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令之行為是指根據法律或法規所執行的行為,即使這些行為可能對他人的利益造成損害,仍然不被視為犯罪行為。這是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1條的規定,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依法執行的行為不受刑事追訴。
根據刑法第21條,只要一個行為符合以下條件,即可視為依法令之行為:
以下是一些常見的依法令之行為的例子:
刑法 第 21 條
根據刑法第21條,只要一個行為符合以下條件,即可視為依法令之行為:
- 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 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在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以下是一些常見的依法令之行為的例子:
- 物品的所有權人在物品被占用時可以即時取回。
- 自助行為,例如合法的自衛行為。
- 父母對子女的懲戒權,只要在合理範圍內行使。
- 逮捕現行犯,根據法律規定進行的逮捕行為。
- 刑事偵查機關根據法律進行的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等強制處分。
- 依上級公務員命令的行為,或其他法律規定之情形。
刑法 第 21 條
-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