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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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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又稱為「不公平勞動行為」、「不公正勞工措施」,是指雇主意圖破壞或弱化工會活動所採取的不公平行為。
不當勞動行為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不當勞動行為的受害者,如果經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確定雇主違法,雇主應負以下責任:
不當勞動行為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第35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對勞工為有損其勞動權益之行為。
- 工會法:工會法第34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對工會會員或工會幹部為有損其勞動權益之行為。
- 勞資爭議處理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3條第1項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經依本法裁決決定者,由勞動部處雇主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代表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 解雇:雇主以違法或不當理由解雇勞工。
- 減薪:雇主以違法或不當理由減薪勞工。
- 調職:雇主以違法或不當理由調職勞工。
- 不當調動:雇主以違法或不當理由調動勞工的職務、工作地點、工作時間或其他勞動條件。
- 不當考核:雇主以違法或不當理由考核勞工。
- 不當處罰:雇主以違法或不當理由處罰勞工。
- 不當介入:雇主以違法或不當理由介入工會活動。
不當勞動行為的受害者,如果經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確定雇主違法,雇主應負以下責任:
- 賠償勞工損害:勞工因不當勞動行為所受的損害,雇主應予賠償。
- 回復勞工原有職務:如果不當勞動行為導致勞工被解雇、減薪、調職、不當調動、不當考核或不當處罰,雇主應回復勞工原有職務。
- 恢復勞工原有勞動條件:如果不當勞動行為導致勞工的工資、工作地點、工作時間或其他勞動條件發生變更,雇主應恢復勞工原有勞動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