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審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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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審理原則是指在法院審理案件時,法官必須直接聽取當事人的辯論或證人的證言,並親自觀察證據資料,以便認定被告是否涉及檢察官所起訴的犯罪事實。這一原則要求法官優先使用證據的原件,而非使用替代品,例如照片。
刑事訴訟法中,直接審理原則被規定在第164條第1項,該條款指出「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這意味著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讓當事人等人辨認證物。

此外,直接審理原則也與其他審理原則有所區別。例如,公開審理主義與秘密審理主義是指在法庭行言詞辯論及宣示裁判時,是否允許第三人旁聽的主義。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原則上採用公開審理主義,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會採用秘密審理主義。

另外,直接審理主義與間接審理主義是指法官在裁判時所使用的資料來源。直接審理主義要求法官以自己直接參與當事人的辯論和調查證據為基礎,而間接審理主義則允許法官以他人所認識的資料為判決基礎。

最後,直接審理原則與法定順序主義、自由順序主義和適時提出主義也有所區別。法定順序主義指當事人的訴訟行為應按照法律所定的順序進行,否則將不生效力。自由順序主義則允許當事人自由選擇訴訟行為的順序。而適時提出主義則要求當事人在適當的時期提出訴訟行為,否則可能會產生不利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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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h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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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審理原則是指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親自接觸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並根據自己的判斷形成裁判。直接審理原則的目的,在於保障裁判的客觀公正,避免裁判者在未親眼見過案件的事實和證據的情況下,作出不正確的判斷。

直接審理原則的適用範圍,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 法院在調查證據時,應當親自聽取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等人的陳述,並親自查看證據的原件。
  •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親自聽取當事人的辯論,並根據自己的判斷作出裁判。
直接審理原則的例外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 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例如刑事訴訟法第288條規定,證人因故不能出庭作證,經法院許可,可以採用視訊、電話等方式作證。
  • 當事人雙方同意以書面審理的情形。
  • 法官認為無必要進行直接審理的情形。
直接審理原則的優點,包括:
  • 有利於保障裁判的客觀公正,因為法官可以通過親自接觸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從而獲得更加全面、客觀的印象。
  • 有利於防止裁判的偏頗,因為法官可以通過親自接觸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從而避免受到當事人或其他外部因素的影響。
直接審理原則的缺點,包括:
  • 可能導致訴訟程序的拖延,因為直接審理需要較長的時間。
  • 可能導致當事人雙方的對抗性增加,因為直接審理往往涉及對事實和法律的爭論。
總體而言,直接審理原則是一種有利於裁判公正和效率的審理原則。在實際運用中,應當注意兼顧訴訟程序的效率和裁判的客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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