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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審理原則是指在法院審理案件時,法官必須直接聽取當事人的辯論或證人的證言,並親自觀察證據資料,以便認定被告是否涉及檢察官所起訴的犯罪事實。這一原則要求法官優先使用證據的原件,而非使用替代品,例如照片。
刑事訴訟法中,直接審理原則被規定在第164條第1項,該條款指出「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這意味著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讓當事人等人辨認證物。
此外,直接審理原則也與其他審理原則有所區別。例如,公開審理主義與秘密審理主義是指在法庭行言詞辯論及宣示裁判時,是否允許第三人旁聽的主義。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原則上採用公開審理主義,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會採用秘密審理主義。
另外,直接審理主義與間接審理主義是指法官在裁判時所使用的資料來源。直接審理主義要求法官以自己直接參與當事人的辯論和調查證據為基礎,而間接審理主義則允許法官以他人所認識的資料為判決基礎。
最後,直接審理原則與法定順序主義、自由順序主義和適時提出主義也有所區別。法定順序主義指當事人的訴訟行為應按照法律所定的順序進行,否則將不生效力。自由順序主義則允許當事人自由選擇訴訟行為的順序。而適時提出主義則要求當事人在適當的時期提出訴訟行為,否則可能會產生不利的效果。
刑事訴訟法中,直接審理原則被規定在第164條第1項,該條款指出「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這意味著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讓當事人等人辨認證物。
此外,直接審理原則也與其他審理原則有所區別。例如,公開審理主義與秘密審理主義是指在法庭行言詞辯論及宣示裁判時,是否允許第三人旁聽的主義。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原則上採用公開審理主義,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會採用秘密審理主義。
另外,直接審理主義與間接審理主義是指法官在裁判時所使用的資料來源。直接審理主義要求法官以自己直接參與當事人的辯論和調查證據為基礎,而間接審理主義則允許法官以他人所認識的資料為判決基礎。
最後,直接審理原則與法定順序主義、自由順序主義和適時提出主義也有所區別。法定順序主義指當事人的訴訟行為應按照法律所定的順序進行,否則將不生效力。自由順序主義則允許當事人自由選擇訴訟行為的順序。而適時提出主義則要求當事人在適當的時期提出訴訟行為,否則可能會產生不利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