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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d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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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的遺產稅申報裡,很多人只知道有免稅額、配偶扣除額、子女扣除額,但其實被繼承人過世前的「醫療費、喪葬費、未償債務」也能合法列報扣除,這些往往是降低稅基的關鍵。只是要件必須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的規定,否則國稅局會直接剔除,甚至認定有逃漏稅的風險。
先談醫療費。法律明定,死亡前因疾病或傷害所支付的醫療費用,可以列為扣除項目,但必須有「確實證明」。這代表繼承人要提出醫院收據、藥費明細、護理費用單據,甚至是匯款紀錄。案例中,某甲因癌症治療花費 500 萬,子女在申報時附上完整收據,國稅局核准全額扣除,直接降低了課稅基礎。反之,若只是口頭說「父親生病花了很多錢」,沒有文件,國稅局一律不認。這裡的法律風險在於,若繼承人偽造收據或誇大金額,除了補稅,還可能涉及刑責。
再來是喪葬費。這部分最簡單,《遺產及贈與稅法》明定每案固定扣除 138 萬元,不需要提出收據。很多人誤以為要提供殯葬公司發票,結果漏報,白白少扣。這筆扣除額是「自動給予」的,只要申報就能享有。案例裡,乙君過世,子女沒有附任何收據,但國稅局仍然核准扣除 138 萬,因為這是法律保障的固定額度。
最後是未償債務。法律要求必須有「確實證明」,例如銀行貸款要附銀行餘額證明,私人借款要有借據與匯款紀錄,票據債務要有支票影本與兌領紀錄。案例中,丙君生前向銀行借款 1,000 萬,死亡時尚未清償,子女提出銀行證明,國稅局同意扣除。但另一個案例裡,子女聲稱「父親失智時向我們借款支付醫療費」,卻只有家庭會議紀錄,國稅局認定證據不足,拒絕扣除,理由是失智父親已無法有效表示意思,這筆「債務」恐怕只是避稅手段。
常見問題之一是:「如果債務沒有文件怎麼辦?」答案是不能扣除。法律強調必須有客觀證明,否則一律視為遺產。另一個問題是:「醫療費用由子女先墊付,能不能算債務?」答案是不行。因為子女基於親情支付的費用,法律視為道德給付,不得要求返還,也不能列為債務扣除。
總結來說,醫療費扣除要件在於「有收據與支付證明」、喪葬費扣除是「固定 138 萬元」、未償債務必須「有確實證明」。這三類扣除額都是合法減輕稅負的重要工具,但必須符合要件,否則不僅扣不下來,還可能引發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