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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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實信用原則,又稱為「誠信原則」,是指在法律關係中,當事人應當誠實、善意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不得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本質要求。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平正義的重要保障。
誠實信用原則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誠實:誠實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是指當事人應當真誠地履行法律義務,不得有欺詐、故意隱瞞等不誠實行為。
  • 信用:信用是誠實信用原則的核心,是指當事人應當遵守交易習慣,善意地履行約定,不得有違背當事人之間信任關係的行為。
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 在權利行使上:當事人行使權利時,應當注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權利,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例如,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許可權時,應當注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發行政許可,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 在義務履行上:當事人履行義務時,應當注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違背義務履行的本質要求。例如,借款人應當按期歸還借款,不得無故拖欠借款。
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可以有效地促進交易的安全和穩定,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平正義。
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實現,需要通過以下幾個方面的努力:
  • 加強法律宣傳教育:要加強對誠實信用原則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對誠實信用原則的認識和理解。
  • 完善法律制度:要完善法律制度,對誠實信用原則進行明確的規定,為誠實信用原則的實現提供法律保障。
  • 健全司法體制:要健全司法體制,加強對誠實信用原則的司法審查,促進誠實信用原則的實現。
 
A

A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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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一般法律原則之一,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則將該原則予以明文化。

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在理由書中指明:「法治國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誠實信用原則之遵守』。」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552號民事判決認為此項原則是法律倫理價值的最高表現,其目的在於實踐法律關係上的公平正義,對於整個法律領域,無論公法、私法及訴訟法,都應予以適用。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52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此項誠實信用原則,乃法律倫理價值之最高表現,具有補充、驗證實證法之機能,更為法解釋之基準,旨在實踐法律關係上之公平妥當,應斟酌各該事件情形衡量當事人利益,具體實現正義。該項原則不僅於權利人直接實現權利內容的行為有其適用,即於整個法領域,無論公法、私法及訴訟法,對於一切權利亦均有適用之餘地

釋字第525號 理由書:
法治國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法治國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誠實信用原則之遵守。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賴,法律自應予以適當保障,此乃信賴保護之法理基礎,亦為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等相關規定之所由設。行政法規(包括法規命令、解釋性或裁量性行政規則)之廢止或變更,於人民權利之影響,並不亞於前述行政程序法所規範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故行政法規除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經有權機關認定係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固得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惟應兼顧規範對象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而給予適當保障,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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