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對方的和解協議書,裡面寫「拋棄其餘民刑事訴訟請求權」,這行字千萬能亂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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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en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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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和解協議書」,裡面赫然出現一句:「拋棄其餘民刑事訴訟請求權」。這行字看似簡單,卻暗藏極大的法律風險。很多人一時不察就簽下去,事後才發現自己喪失了追訴的機會,甚至連原本可以主張的權利都被切斷。要理解這背後的法律效果,我們必須從民事契約效力、刑事程序、以及法院對「拋棄訴訟權」的態度來逐層拆解。

在民事上,依照《民法》第736、737條,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只要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也不損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換句話說,如果你在和解協議書裡簽下「拋棄民事訴訟請求權」,通常會被認定有效。法院的見解是:既然雙方已經和解,債權人就不再追訴,這是契約自由的一部分。但問題在於,很多人簽下去時並沒有意識到,這代表未來即使對方不履行和解內容,你也不能再提起原本的訴訟,只能依照和解書的約定去追討。這就形成一種「自我限縮」的效果。

刑事部分就更複雜了。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8條(撤回告訴),刑事案件的追訴權屬於國家,並不是當事人可以隨意拋棄的。雖然在告訴乃論的案件裡,告訴人可以撤回告訴,導致訴訟終止,但「拋棄刑事訴訟請求權」這樣的字眼,往往會被法院認為是「撤回告訴」的意思。如果你簽了,就等於放棄追究對方刑事責任的機會。更嚴重的是,有些案件不是告訴乃論,而是公訴案件,例如傷害罪、詐欺罪等,這些案件即使你簽了「拋棄刑事訴訟權」,檢察官仍然可以依職權起訴。但在實務上,檢察官可能會因為你已經和解而選擇不起訴或輕判,這就讓「拋棄」的效果間接影響到刑事追訴。

案例上,台灣法院曾經處理過一個交通事故的和解案。受害人簽下和解書,裡面寫「拋棄其餘民刑事訴訟請求權」。後來加害人只付了一部分賠償,受害人想再提告,法院卻認為他已經拋棄了民事訴訟權,不能再就同一事故提起訴訟。刑事部分,因為是過失傷害,屬於告訴乃論,受害人簽下拋棄字眼,就等於撤回告訴,檢察官也因此不起訴。結果受害人陷入「民事不能告、刑事也不能追」的窘境,只能眼睜睜看著加害人逍遙法外。

常見問題之一是:如果簽了「拋棄訴訟權」,對方不履行和解,還能追討嗎?答案是有限度的。你可以依照和解書的約定,主張違約責任,要求履行或損害賠償,但不能再回到原本的訴訟請求。例如原本可以要求一百萬賠償,但和解書約定五十萬分期付款,你簽了拋棄訴訟權,就只能要求五十萬,不能再回頭要一百萬。另一個常見問題是:如果簽了拋棄刑事訴訟權,對方再犯,能不能追究?答案是可以。拋棄只限於當次事件,不會影響未來新的犯罪。但很多人誤以為簽了就永遠不能告,這是錯誤的。

還有一個爭議是:拋棄訴訟權的字眼是否過於籠統?法院在審理時,會看當事人的真意。如果只是拋棄「本案」的訴訟權,通常有效;但如果字眼寫成「拋棄所有民刑事訴訟權」,法院可能會認為過於廣泛,涉及公共秩序,而不予承認。畢竟一個人不能預先拋棄未來所有可能的訴訟權,那樣會違反法律的基本保障。

總結來說,和解協議書裡的「拋棄其餘民刑事訴訟請求權」絕對不是可以隨便簽的字眼。它在民事上代表你放棄原本的訴訟請求,只能依和解書追討;在刑事上可能等於撤回告訴,讓對方免於追訴。簽下去的後果,往往是自己喪失了法律武器。這也是為什麼律師常提醒:簽和解書前一定要仔細審閱,最好能請專業人士把關,避免一時大意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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