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87 條:法定代理人的連帶責任,如何對無照少年的家長發動強力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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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ds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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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一個沒駕照的屁孩騎車撞了,對方兩手一攤說沒錢、沒工作、沒財產,我是不是拿他沒辦法了,通常會有很多熱心網友回覆:「算了啦,他未成年你也告不贏」、「反正他沒錢,你告了也是白告」。

但你知道嗎——這些答案通通都是錯的。

未成年肇事,不但不是「算了」,反而是你求償的「最佳機會」。為什麼?因為民法第187條清清楚楚寫了一件事:未成年子女闖的禍,父母要連帶賠償。

換句話說,就算那個屁孩名下沒有一毛錢,只要他爸媽名下有財產、有薪水、有房子,你一樣可以從他爸媽的口袋裡把賠償金討回來。這篇文章就是要告訴你,怎麼運用民法第187條這個強大的武器,讓你從「求償無門」變成「穩穩拿錢」。

先看懂法條:民法第187條到底在說什麼?

民法第187條全文總共有四項,我們一段一段來看,用最白話的方式拆給你聽。

第187條第1項:「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句話在說什麼呢?首先,什麼是「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簡單說,民法上的未成年人分兩種:未滿7歲的小孩叫做「無行為能力人」;7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叫做「限制行為能力人」。很多人以為18歲才算成年,其實從2023年1月1日開始,民法成年年齡已經從20歲下修到18歲。所以現在只要未滿18歲,在法律上就是未成年人。

接下來是「識別能力」這四個字,這是整個法條的靈魂關鍵。什麼叫做「識別能力」?白話文來說,就是「這個孩子有沒有辦法判斷是非對錯、知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傷害別人」。

一般來說,7歲以下的孩子,法律上直接推定他們沒有識別能力。但實際案例中,法院還是會看具體情況。一個5歲的孩子在幼稚園用鉛筆刺傷同學的眼睛,法院會判斷他知不知道「刺人眼睛會受傷」——如果知道,就是有識別能力,孩子和父母要連帶賠;如果不知道,就全部由父母賠。

如果是7歲以上、未滿18歲的孩子,法院原則上會認定他們有識別能力。但還是要看個案情況,比如一個10歲的孩子在打球時不小心打到別人的眼鏡,法院可能會認為他的認知能力還不足以完全掌握這種動態活動的風險,而做不同的判斷。大原則是:年齡越大、行為越明顯違反社會常規,就越容易被認定有識別能力。像是騎機車撞人這件事,一個15歲的少年絕對知道「騎車撞到人會受傷」,這在法律上幾乎不可能被認定為沒有識別能力。

第187條第2項:「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這段話是法定代理人的「免責條款」,也是整條法條裡面最精彩的部分。表面上,法律給了父母一個「可以免賠」的機會——只要父母能夠證明「我已經很認真監督孩子了,是孩子自己要亂搞」,或者「就算我再怎麼監督,這個意外還是會發生」,父母就可以不用賠。

但你知道嗎——實務上,父母要成功主張這個免責條款,難度非常高,高到幾乎不可能。為什麼?因為法院對「監督」的要求非常嚴格,不是隨便說說就算數的。最高法院早就建立了一個穩定的見解:所謂的「監督」,是指對未成年子女在平日生活上為「全面性」的保護教養,不是只針對某一個具體行為的防範。意思是說,你不能只說「我有叫孩子不要騎車」,你必須證明你在日常生活中從教育、陪伴、限制行為到建立家規,該做的都做了。比方說,當你的孩子偷騎車撞到人,你只說「我有跟他講過不能騎車」,在法院眼裡,這遠遠不夠。法院可能會反問你:你有收好車鑰匙嗎?你有確實禁止他使用家裡的車輛嗎?你有定期了解他的外出活動嗎?你有沒有放任他長期接觸機車卻沒有真正制止?如果這些問題你答不上來,免責抗辯就幾乎不可能成立。

有一個律師在訪談中說得非常直白:「除非是父母自己可以舉證已經善盡監督責任,或者此未成年子女的行為,根本與父母是否監督無關,才能例外免除連帶賠償責任。但實務上能舉證成功的案例極少。」有案例指出,父母曾主張「我已要求子女要考到駕照才可以騎車」,結果被法院駁回——因為駕照只是「基本資格」,不代表你有「盡監督義務」,父母還需要證明自己有更積極的監督行為,比如確實禁止無照駕駛、妥善保管車鑰匙、追蹤孩子的行蹤等。

那到底什麼情況才能夠成功免責?實務上曾經出現過的少數成功案例,條件都非常極端:例如子女早已失蹤不知去向,父母已經通報失蹤,而且長時間沒有聯繫紀錄;或者父母之一方因為離婚,已經停止監護權的行使。換句話說,除非你真的跟這個孩子已經完全斷絕關係、連他在哪裡都不知道,否則法院通常還是會認定你「監督不周」。

第187條第3項:「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這條是所謂的「衡平責任」條款。萬一發生了一種情況——未成年人沒有識別能力(例如一個3歲的幼兒亂跑撞倒路人),同時父母又成功證明了「我已經盡到監督義務所以不用賠」,那被害人是不是就完全拿不到賠償了?不是的。這條規定賦予法院一個權力:法院可以綜合考量加害人、法定代理人、被害人三方的經濟狀況,命令行為人或法定代理人支付全部或一部的損害賠償。這是一種「社會正義」的考量——不讓無辜的被害人因為法律上的技術問題而完全得不到救濟。

真正的核心要件:識別能力與監督義務

前面我們已經提到「識別能力」和「監督義務」是兩個關鍵要件,但這裡我們要再深入一點,把這兩個要件在法律上怎麼運作講清楚。

識別能力:孩子的腦袋夠不夠成熟?

識別能力是判斷未成年人自己要不要賠的前提。法院在判斷識別能力時,不是只看年齡數字,而是會綜合考量:年齡、教育程度、智力發展、生活經驗、行為的性質和危險性。

比如說,一個國小三年級的孩子在學校操場跑步時不小心撞倒同學,導致同學牙齒斷裂。法院可能會認為,這個年齡的孩子對於「跑步可能會撞到人」這件事的理解還不夠成熟,識別能力可能有爭議。但如果是同一個孩子在教室裡故意拿美工刀劃傷同學,法院就會傾向認定他有識別能力,因為「拿刀劃人會受傷」是一個連小學生都能理解的常識。

這就是為什麼在無照駕駛的案件中,法院幾乎都會認定未成年駕駛人具有識別能力——因為「騎車撞到人會受傷」實在是太基本的常識了,任何一個騎得上機車的青少年都應該知道。

監督義務:父母有沒有真的在管?

監督義務的判斷標準,不是父母有沒有「講過」,而是父母有沒有「做到」。實務上,法院認為一個完整的監督義務包括:

第一,平時的教導與預防。父母必須在日常生活中持續教育孩子什麼行為是對的、什麼行為是錯的,特別是針對高風險行為(比如無照駕駛、飆車、酒後駕車等),要有明確的禁止和處罰規範。

第二,具體的防範措施。如果你的孩子可能會偷騎家裡的機車,你只說「不可以騎」是不夠的——你還要確實把車鑰匙收好、鎖好,甚至考慮加裝防盜鎖或把機車停放在孩子拿不到的地方。如果孩子是偷開車出去的,法院會反過來問你:你是不是平常就把車鑰匙隨手放在桌上?你是不是從來沒有檢查過車子的里程數?如果你是車主卻完全沒有防範,那監督義務就是有疏失。

第三,持續的關心與了解。父母不能說「孩子大了我管不動」,或者「他都在學校我怎麼知道」。法院認為,父母的監督義務是持續性的,你必須定期了解孩子的交友狀況、行蹤、是否有接觸危險物品等。

第四,及時的制止與糾正。如果你發現孩子已經有無照駕駛的行為,你必須立即制止並且採取更嚴格的防範措施。如果你只是口頭說說、沒有進一步行動,法院一樣會認定監督有疏失。

正因為法院對「監督義務」的要求這麼嚴格,實務上法定代理人成功免責的案例可以說是鳳毛麟角。

無照駕駛+民法第187條:最經典的求償組合

在所有適用民法第187條的案例中,最常見、也最容易理解的就是「未成年無照駕駛車禍」。為什麼?因為這種情境下,每一個要件都幾乎自動成立。

首先,「不法侵害」非常明確。無照駕駛本身就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的違法行為。未成年人未領有駕照而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要處新臺幣6,000元至24,000元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而如果在無照駕駛的過程中撞傷人或撞壞車,那就是「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構成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

其次,「識別能力」幾乎沒得爭辯。一個15歲的少年騎機車撞到人,他絕對知道「騎車撞到人會受傷」,這在法律上被認定有識別能力的機率接近100%。所以適用的就是第187條第1項前段——未成年人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監督義務」很難逃脫。父母會說:「我不知道他偷騎車啊!」但法院會問:你有沒有把車鑰匙收好?你有沒有禁止他無照駕駛?你有沒有定期關心他的行蹤?如果你車鑰匙就擺在桌上、從來沒跟孩子講過不能騎車、也不知道孩子經常騎車出門,那法院就會認定你監督有疏失。實務上,父母要成功主張免責,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

一個真實判決:富邦產險告無照少年+父母

我們來看一個實際的法院判決,你會更清楚這個條文是怎麼運作的。在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2656號判決中,被告是一名未成年人,在112年3月18日無照騎乘機車,與另一輛機車發生碰撞,導致對方駕駛受傷。當時強制險已經賠了50,623元給被害人,保險公司就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的規定,代位向肇事者追償這筆錢。

被告的律師主張,事故發生時被告是「被機車拖行」才撞到原告的車輛,被告自己沒有過失。但法院是怎麼處理的?法院直接引用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駕駛人使用動力車輛加損害於他人時,法律上就「推定」駕駛人有過失。也就是說,你不用證明他哪裡違規,只要證明「他騎機車、撞到人」,法院就先認定他有過失,除非他自己能夠證明「我沒有過失」。結果被告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失,法院就直接判決被告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更關鍵的是,法院在判決理由中明確寫道:「本件車禍發生時,被告為未成年人,若被告要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的話,依照民法第187條,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最後法院判決被告、被告的父母三人「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623元。

這個判決告訴我們兩件事:第一,無照駕駛的未成年肇事者,在法律上直接被推定有過失,要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非常困難;第二,一旦未成年人的侵權責任成立,法院會同步把父母拉進來負連帶賠償責任,不需要被害人特別舉證父母有什麼過失。

實際案例告訴你:法條不是擺好看的

案例一:2024年台北內湖15歲少年無照駕駛釀3死2傷

這是近年最震撼社會的未成年無照駕駛案件。2024年10月,15歲的曾姓少年偷開外祖父的休旅車,在台北市內湖區東湖市場附近蛇行,先撞上一名騎士,再連人帶車衝入路邊的臭豆腐攤,造成3人死亡、2人輕重傷。

這場悲劇引發了社會對未成年無照駕駛責任的廣泛討論。在法律上,這起案件的處理分為刑事和民事兩個層次。

刑事責任方面,由於少年未滿18歲,案件先由少年法庭審理,判斷是否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地檢署。過失致死罪的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則上不屬於必須移送地檢署的重罪,所以多數法界人士認為本案會留在少年法庭處理,以保護處分(如感化教育)取代刑罰。但事涉三條人命,少年法庭最終認定犯罪情節重大,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裁定移送地檢署偵辦。

民事賠償方面,情況就完全不同了。多位律師明確指出,少年的法定代理人(即父母)必須依民法第187條與少年負連帶賠償責任。由於曾姓少年的父母已經離婚,監護權歸父親,因此父親是主要的連帶賠償責任人。外祖父是車主,法律上雖然較難直接追究車主的民事責任,但若車主明知少年無照卻仍將車輛交由少年使用,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6項,車主會被處6,000元至24,000元罰鍰,並吊扣汽車牌照1個月。

這起案件最殘酷的現實是:三個破碎的家庭,面對的是一個15歲的少年和他的父親。這不是「肇事者有錢沒錢」的問題——這是民法第187條存在的真正意義:讓被害人家屬能夠從法定代理人的財產中獲得賠償,而不是因為肇事者未成年、沒工作、沒財產就活該倒楣。如果沒有民法第187條,被害人家屬只能向一個15歲的少年求償——他沒有任何收入、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就算法院判他賠1億,你也拿不到一毛錢。但有了這一條,你就可以向他的父母求償。只要父母有工作、有房子、有存款,你的賠償就有著落。

案例二:高雄11歲男童偷騎重機闖紅燈撞傷人

2025年12月,高雄市發生一起令人震驚的事故。一名年僅11歲的男童,在家中趁大人不注意時,偷偷騎走一輛大型重型機車,行經路口時闖紅燈,與一輛小客車發生碰撞,導致自己和小客車駕駛都受了傷。

這個案例中的關鍵爭點是「識別能力」。11歲的孩子,知道騎機車闖紅燈是違法的嗎?知道這樣做可能會撞到人嗎?基本上,11歲已經是國小五、六年級的年齡,對於基本交通規則的理解應該沒有問題。法院在判斷這個案件時,也認定男童有識別能力,因為「闖紅燈會撞到人」是一個連小學生都能理解的常識。因此,男童與其法定代理人(父母)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還涉及保險理賠的問題。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依法先賠償了被害人的醫療費用和車損,但由於肇事者是未成年人且無照駕駛,保險公司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的規定,向男童的父母代位求償。這再一次說明了民法第187條的威力——保險公司可以代替被害人向父母求償,被害人可以同時向父母求償,兩者並不衝突。

怎麼對未成年人和他的父母發動「強力索賠」?

理論上你懂了,那實際上要怎麼操作?以下就是完整的SOP。

第一步:事故發生後,立刻報警、蒐證。

這跟一般車禍一樣,沒有例外。報警、叫救護車、拍照、錄影、調監視器,這些都是最基本的。但有一個步驟特別重要:確認肇事者的年齡。問他幾歲、看他的身分證、記錄他的出生年月日。如果看起來明顯未滿18歲,你一定要確認他的法定代理人是誰、叫什麼名字、住哪裡。這些資訊警察會幫你記錄在事故登記聯單上,但你自己也要記清楚。原因很簡單:如果你搞錯對象,該告的人沒告到,反而告到不相干的人,後面就會多走很多冤枉路。

第二步:確認誰是「法定代理人」。

法條寫「法定代理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指的就是父母。那父母離婚怎麼辦?答案很簡單:看監護權。如果父母離婚後是「共同監護」,那兩個人都是法定代理人,兩個人都要負連帶賠償責任。如果是由父親「單獨監護」,那就只有父親要負連帶賠償責任。如果是由母親單獨監護,那就是母親要負連帶賠償責任。關鍵原則是:誰有監護權,誰就要負這個連帶責任。小孩由誰帶大、誰是實際照顧者,在法律上反而不是最重要的判斷標準——否則離婚時大家爭監護權就沒有意義了,因為監護權的權利和義務是一體的。

另外要注意的是,如果法定代理人無法行使監護權(比如入獄、失蹤、被宣告死亡等),法院可能會指定其他法定代理人,例如祖父母、其他親屬或社會福利機構。但在多數情況下,你只需要鎖定父母就可以了。

第三步:計算求償金額。

民法第187條的賠償範圍,跟一般侵權行為的賠償範圍一模一樣,包括:醫療費用(掛號費、住院費、手術費、藥費、復健費等)、機車維修費用、因傷不能工作的薪資損失、勞動力減損(如果傷勢造成永久失能)、精神慰撫金。如果造成死亡,還包括喪葬費和扶養費。

請把所有單據都留好——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和收據、機車的估價單和維修收據、請假的證明和薪資單。如果對方態度良好願意和解,這些單據就是議價的基礎;如果對方不願意賠,這些單據就是你上法院的武器。

第四步:提出民事求償——告未成年肇事者 + 告父母連帶賠償。

這是最關鍵的一步。你的訴訟對象不是只有那個未成年肇事者,而是「他 + 他的父母」。在民事起訴狀上,你要把未成年肇事者列為「被告一」,把他的父母(或單獨監護的那一方)列為「被告二」、「被告三」,然後在起訴理由中明確引用民法第187條第1項,主張法定代理人應與未成年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為什麼要這樣做?因為法院判決連帶賠償之後,你可以選擇向任何一個被告要求全額賠償。如果你的判決寫「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萬元」,你就可以選擇向父母要錢——不需要先向未成年肇事者執行、執行不到才能找父母。你可以直接查封父母的房子、扣押父母的薪水、凍結父母的銀行帳戶。這就是「連帶責任」的威力:一個判決,鎖定三個人的財產。

第五步:如果對方脫產——聲請假扣押。

這是一個很多人不知道但非常重要的武器。如果你發現肇事者的父母在事故發生後開始賣房子、轉移財產、把錢匯到國外,你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在官司還沒結束之前,先把他們的財產凍結起來,防止他們脫產。

假扣押的要件是:你的請求存在「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白話文來說,就是你必須讓法院相信,如果現在不凍結對方的財產,等到你官司打贏了,對方的錢已經全部轉走了,你拿到勝訴判決也執行不到任何財產。例如,如果對方已經在賣房子、把錢匯到國外、或者正在大量增加負債,這些都是符合假扣押要件的情況。

假扣押需要提供擔保金,通常是你求償金額的三分之一左右。如果求償100萬,你可能要拿出33萬當擔保,法院才會同意凍結對方100萬的財產。這對一般人來說門檻不低,但如果你確定對方會脫產,這個成本值得花——否則贏了官司也拿不到錢,等於白打。

常見問答——你最想知道的問題,一次解答

Q1:未成年無照駕駛撞到我,我可以同時告未成年人和他的父母嗎?

可以,而且你「應該」這樣做。民事訴訟中,你可以把未成年人和他的父母列為共同被告,依據民法第187條第1項主張他們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法院一旦判決成立,你可以選擇向任何一個被告要求全額賠償——如果未成年人沒錢,你就直接找父母要,不需要先向未成年人執行。

Q2:如果父母主張「我已經盡到監督義務了,是孩子自己要偷騎車的」,有用嗎?

在實務上,這幾乎不可能成功。法院對「監督義務」的要求非常嚴格,不是說一句「我管不住」就可以免責的。父母必須證明他們在平日生活中已經做了「全面性的保護教養」,包括妥善保管車鑰匙、明確禁止無照駕駛、定期關心孩子的行蹤等。實務上成功免責的案例極少,必須是像「孩子已經失蹤多年、父母早已通報失蹤、完全無法聯繫」這種極端情況才有可能。

Q3:如果未成年肇事者有識別能力,但他沒有財產,我可以只告父母嗎?

可以。你可以把父母列為被告,主張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父母應與未成年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只要證明未成年人有識別能力,父母就要負連帶責任,不需要另外證明父母有什麼過失。這就是連帶責任的設計——讓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最有清償能力的那一方求償。

Q4:如果未成年肇事者行為時沒有識別能力(例如6歲以下),誰要賠?

適用民法第187條第1項後段——「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全部由父母賠,未成年人自己不用賠。所以不管怎麼樣,父母都跑不掉。

Q5:如果父母自己也賠不起怎麼辦?

如果父母經濟狀況也不好,你還有民法第187條第3項的「衡平責任」可以用。法院可以斟酌雙方的經濟狀況,命令父母支付全部或一部的損害賠償,讓你不至於完全拿不到錢。這條是保護被害人的最後一道防線。

Q6:求償的時效是多久?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是「兩年」——從你知道受有損害以及知道賠償義務人是誰的時候起算。如果你被撞了,你知道是誰撞的,從那一天開始算兩年,你必須在這兩年內提起訴訟,否則請求權就會消滅。還有一個更長的「十年」時效,是從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但「兩年」這個期限會比較短,會先到,所以不要拖。

Q7:肇事者在訴訟過程中滿18歲了,父母還可以免責嗎?

不行。民法第187條的法定代理人責任,是以「行為時」作為判斷基準。也就是說,判斷標準是「車禍發生當下」肇事者是否未滿18歲,而不是「你告他的時候」他有沒有成年。如果車禍發生時他17歲,就算訴訟打到他滿19歲了,父母還是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Q8:如果肇事者父母離婚、而且雙方都沒有監護權(例如監護權歸祖父母),誰要賠?

民法第187條的責任主體是「法定代理人」,誰是法定代理人誰就要負責。如果法院判決監護權歸祖父母,那祖父母就是法定代理人,他們要與未成年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如果父母還是法定代理人(共同監護或單獨監護),那就是父母要負責。

Q9:如果我被未成年無照駕駛撞到,對方父母名下沒有財產,但有穩定的工作,我可以扣押他的薪水嗎?

可以。只要法院判決連帶賠償成立,你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扣押父母的薪水(每個月扣三分之一)、查封他們的銀行存款、甚至查封他們名下的動產和不動產。這就是為什麼民法第187條這麼強大——你不是在跟一個沒錢的屁孩要錢,你是在跟一個有穩定收入的成年人要錢。

Q10:保險公司賠給我之後,還可以回頭跟未成年人和他的父母追償嗎?

可以。這就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的「代位求償」機制。當無照駕駛(包括未成年無照)發生事故時,保險公司會先賠給被害人,然後在賠償金額的範圍內,代位向肇事者(包括他的法定代理人)追償。所以你不只要面對被害人的求償,還要面對保險公司的追償——而且這兩條是完全分開的,互不影響。

最後的真心話

寫了這麼多,最想傳達的是兩件事。

第一件:如果你是被未成年無照駕駛撞到的被害人,請不要放棄求償。絕對不要聽信「對方沒錢算了」這種話。民法第187條存在的意義,就是為了保護你這種情況。法律早就幫你想好了——未成年肇事者沒錢沒關係,他的父母有。你只要按照本文的步驟,告未成年人和他的父母連帶賠償,就可以從父母的口袋裡把你的賠償金拿回來。

第二件:如果你是有未成年子女的家長,請嚴格禁止你的孩子無照駕駛。這不只是為了別人的安全,更是為了你自己的財產安全。一個無照駕駛造成的車禍,賠償金額動輒數十萬、上百萬,嚴重的情況甚至上千萬。你辛苦一輩子存下的房子、車子、存款,可能因為孩子的一次僥倖心態而全部泡湯。作為家長,你的監督義務在法律上幾乎沒有免責的空間——法院不會因為你說「我管不住」就放過你。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從源頭堵住:不要讓孩子拿到車鑰匙、不要默許孩子騎車出門、不要認為「只是騎一下不會出事」。

民法第187條是一個溫柔的法條,它保護了無辜的被害人,不讓他們因為肇事者未成年而求償無門。但它也是一個無情的法條——它讓父母的財產,因為孩子的錯誤行為而面臨巨大的風險。珍惜別人的生命,也珍惜自己的財產,不要讓未成年子女無照駕駛,這是最簡單、也最重要的原則。

希望這篇文章能夠幫助被害人在受傷之後找到求償的方向,也提醒家長們正視自己的法律責任。如果你真的不幸遇到了未成年無照駕駛的事故,請記住:你不是孤軍奮戰,法律站在你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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