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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e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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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最令人不舒服的不是輸,是贏了卻拿不到錢。很多車禍被害人歷經漫長訴訟好不容易勝訴,拿著判決要去查封對方的財產時,才發現對方的房子早賣了、車子過戶了、存款轉走了,名下什麼都沒有,判決書變成廢紙一張。這就是「勝訴但求償無門」,最令人心酸的結局。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法律上有一個非常關鍵的工具叫做「假扣押」。
首先要搞清楚一件事:假扣押的「假」不是「真假」的假,而是「暫時」的意思。它不是假的扣押,而是「暫時」扣押。白話來說,假扣押是在官司還沒打贏之前,先向法院聲請暫時查封對方名下的財產,防止對方在這段期間內把錢轉走、把車賣掉、把房子過戶給別人。等到你官司打贏了,拿到確定判決之後,就可以直接用這筆已經被凍結的財產來抵償你的損害賠償。
假扣押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522條。這條法條規定得很清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大白話就是:如果你對別人的請求,最終目的是要他付你一筆錢(或是可以用錢來計算的東西),為了確保將來拿到勝訴判決後執行得到,你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這個「以錢計算的請求」範圍非常廣,車禍的損害賠償當然包含在內,因為你要求的就是對方賠你錢,修車費、醫藥費、勞動力減損的損失,這些全部都是。
但是,並不是你隨便喊一個數字,法院就會准許你扣押對方財產。假扣押有兩個非常重要的門檻:第一個叫做「請求原因」,第二個叫做「假扣押原因」。這兩個要件缺一不可,很多人申請假扣押被打回票,都是栽在第二個要件上。
所謂「請求原因」,簡單講就是你要讓法院相信「對方欠我一筆錢,而且這筆債權是存在的」。在車禍案件中,你要提出車禍現場的照片、警察的初判表、醫院的診斷證明書、修車的估價單等等,讓法院有合理基礎相信對方確實對你負有損害賠償責任。
但真正困難的是第二個要件:「假扣押原因」。《民事訴訟法》第523條規定:「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大白話就是:你要讓法院相信,如果不趕快先扣住對方的財產,等到你官司打贏的時候,對方的錢可能已經不在了,到時候你什麼都拿不到。
法律上對「假扣押原因」的認定範圍相當廣泛。最高法院在103年度台抗字第999號民事裁定中明白指出,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等。這些狀況可以整理成以下幾種常見態樣:
第一種是「脫產行為」。你發現對方已經開始賣房子、賣車子、把存款轉到別人名下,或是在短時間內大量處理名下財產。這種行為通常會透露出一種訊息——他在準備跑路或準備把錢藏起來。
第二種是「財務惡化」。你打聽到對方的財務狀況已經很差,負債累累,名下財產本來就不多了,再不扣可能就真的什麼都沒有了。
第三種是「潛逃風險」。你聽說對方已經準備搬家、要出國、行蹤不明,你找不到他人。人跑掉了,財產當然就更難追了。
第四種是「一般社會通念」。這是一個比較特別的狀況,最高法院在司法實務上有過一個見解:如果車禍撞得相當嚴重,賠償金額相當龐大,超過一般人能夠負擔的程度,按照一般社會觀念,也可以認為對方將來很可能有無法清償或很難執行的情況。這個見解對被害人來說是一個比較有利的認定方向,但實務上法院適用這個標準的時候還是相當嚴格的,不能光靠「我覺得金額很大」就過關。
接下來要談一個非常重要的實務觀念:什麼叫做「釋明」?法律上常說的「釋明」,白話講就是「提出初步證據,讓法院『大致相信』你說的是真的」。它和「證明」不一樣。「證明」的要求比較高,要讓法院「確信」到幾乎沒有懷疑的程度;但「釋明」只要讓法院認為「你說的有相當的可能性」就可以了。之所以會有「釋明」這個比較寬鬆的標準,是因為假扣押是在官司還沒有確定輸贏之前就先行凍結對方財產,時間上非常急迫。法律設計上刻意降低舉證門檻,讓被害人有機會在對方脫產之前趕快採取行動。
那「釋明」要做到什麼程度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的規定,聲請假扣押時,債權人必須先就請求原因和假扣押原因這兩個要件進行「釋明」。如果釋明是足夠充分的,法院就可以直接准許假扣押;但如果釋明「有不足」——也就是你提出來的證據還不夠充分到讓法院完全採信——而你願意提供擔保金來補足這個不足,法院也可以裁定命你提供擔保後,准許假扣押。這個規定非常重要,因為實務上絕大多數的假扣押案件,聲請人的釋明都不會是完全充分的,所以法院通常會以裁定方式,要求聲請人提供一定金額的擔保金,然後才准許假扣押。
這邊要特別注意一個關鍵規定:如果聲請人完全沒有提出任何證據來釋明「假扣押原因」,也就是完全沒有釋明,縱使願意提供擔保,法院也還是不能准許假扣押。 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46號裁定、99年度台抗字第664號裁定均明確指出,債權人就該假扣押之原因,依法有釋明之義務,需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必待釋明有所不足,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後,始得准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未予釋明,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換句話說,你至少要拿出「某種程度的證據」,不能兩手空空只說「我願意付擔保金」,然後就指望法院直接准許。
既然提到了擔保金,就來詳細講一下擔保金的計算方式。擔保金的用途,是為了在萬一你告輸了(也就是法院最後認定對方其實不欠你這筆錢),而你的假扣押已經凍結了對方的財產,造成對方因此受有損害(比如說錢放在銀行定存被凍結導致利息損失、生意周轉不靈等等),這時候法院可以把這筆擔保金拿來賠償對方的損失。換句話說,擔保金就是法院為了平衡雙方利益的一種設計:給你一個快速凍結對方財產的機會,但你也要先放一筆錢在法院當作擔保,萬一你錯了,至少對方不會白白受損。
那擔保金要多少錢呢?實務上,法院通常會以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作為核定的基準。比如說你要聲請假扣押請求200萬元的賠償,法院很可能就會要求你提供大約60萬元到70萬元左右的擔保金。但這只是一個大概的參考數字,實際金額還是要看法官個案的裁量,法院會綜合考量案件複雜度、釋明充分程度、對方可能因為財產被凍結而受到損害的程度等因素,來核定具體的擔保金數額。有些比較簡單的案件,法院也可能把擔保金降到請求金額的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反過來說,案情比較複雜的,也有可能要求更高的比例。
聽到要拿出請求金額三分之一的擔保金,很多人可能就縮回去了:「我連醫藥費都快付不出來了,哪來的錢付擔保金?」這個問題確實非常現實。但要注意的是,擔保金不是「送給法院的錢」,案件結束之後,如果你打贏了,確定對方確實欠你這筆錢,那這筆擔保金是可以全數領回來的。它只是暫時放在法院「壓著」,確保日後如果出了什麼狀況,法院可以用這筆錢來賠對方。問題在於,在案件進行的這段期間,你手上必須先有這筆現金,這對很多人來說確實是一個不小的負擔。
有沒有辦法降低負擔呢?少數特殊案件類型依法會降低擔保金比例,例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法律明定擔保金不得超過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但在普通的車禍損害賠償案件中,原則上就是適用三分之一的實務標準,所以聲請假扣押之前務必要先評估自己的財力狀況。
講完了理論,我們來談具體的操作步驟。假扣押從開始到完成,大約可以分成六個步驟:
第一步:蒐集證據,寫聲請狀。 你要準備一份聲請假扣押的書狀,裡面要寫清楚:雙方當事人的基本資料、請求的原因事實(也就是車禍發生的經過、對方有哪些過失、你受了哪些損害、損害的金額大概是多少)、假扣押的原因(也就是你為什麼擔心對方會脫產,例如你發現他開始變賣財產、財務狀況不佳、有人說他要出國等等)。書狀裡面要附上你能夠找到的所有證據,包括初判表、車禍現場照片、估價單、診斷證明書、對方可能在處理財產的相關事證等等。同時,你需要向法院繳納聲請假扣押的裁判費,這個費用是固定的新臺幣1,000元。
第二步:向法院遞狀,等候裁定。 法院收到你的聲請後,會審查你的釋明是否充分,以及你是否釋明了假扣押的原因。這裡有一個對聲請人有利的設計:因為假扣押講究的是「突襲性」和「時效性」,法院在審理這個聲請的過程中,原則上不會通知債務人(也就是對方),也不會讓對方有陳述意見的機會。這個設計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對方在知道你要扣他財產之後,立刻趕在法院查封之前把財產移走。所以,假扣押的聲請是在對方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的,這是它能夠發揮效果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三步:收到法院裁定,提供擔保金。 法院如果認為你的聲請有理由,會核發一份准許假扣押的裁定。裁定上面會載明你必須提供的擔保金金額,以及一個期限(實務上通常是5日內)。你要在期限內把這筆擔保金提存到法院的提存所,拿到提存證明文件。如果你逾期沒有提供擔保金,法院的假扣押裁定就會失效,你等於白忙一場。
第四步:聲請假扣押執行。 把擔保金提存完成之後,你要拿著法院的假扣押裁定和提存證明文件,向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假扣押執行」。法院會依照你提供的資訊,去查詢對方的財產狀況——包括銀行存款、不動產、車輛、股票等——然後發函給相關的機關(例如銀行、地政事務所、監理站),將對方的財產凍結起來。聲請強制執行時還要另外繳納執行費,執行費的計算方式是請求金額的千分之八。假扣押執行完成之後,對方的該筆財產就被「鎖住」了,在官司結束之前不能任意處分。
第五步:提起本案訴訟。 這一點非常重要。假扣押只是「暫時」凍結財產,它不能取代正式的損害賠償訴訟。你必須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通常是收到假扣押裁定後的相當期間內),對對方提起正式的民事訴訟。如果你沒有在期限內提起訴訟,法院可以依對方的聲請,裁定撤銷假扣押。這是為了避免有人濫用假扣押制度,隨便扣別人的財產卻不認真打官司,造成對方被長期凍結財產的不合理狀況。
第六步:等待訴訟結果。 訴訟期間,假扣押會一直維持效力,對方被凍結的財產會繼續被鎖住,不能賣、不能過戶、不能領走。等到你打贏官司,拿到確定的勝訴判決之後,你就可以用這個判決來聲請「終局強制執行」,直接從那筆被凍結的財產中取償,抵付對方應該賠你的錢。
看到這裡,你可能會覺得假扣押真是個好東西。但接下來我要說的話可能會讓你冷靜一下:假扣押不是沒有風險的,而且風險不小。
第一個風險是「反擔保」。法律為了平衡債務人(也就是車禍肇事者)的權益,設計了「反擔保」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4項的規定,假扣押裁定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簡單來說,對方如果拿出一筆錢來交給法院作為反擔保,就可以要求法院解除對他的財產查封。而且對方提供的反擔保金金額,通常就等同於你請求扣押的金額。換句話說,如果對方有錢,他可以當場拿出現金來換回他被凍結的財產。這時候假扣押的效果就消失了。所以假扣押真正能夠發揮最大作用的對象,是那些「沒什麼現金,但名下有不動產」的人。因為他們沒有辦法一下子拿出一大筆現金來換回房子,就只能眼睜睜看著房子被凍結,最後為了保住房子,反而會比較願意坐下來跟你談和解。
第二個風險是「假扣押撤銷的賠償責任」。這是非常多人忽略的致命風險。《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白話來說就是:如果法院後來發現你其實沒有權利扣押對方的財產(例如你告輸了,法院認定對方根本沒有過失,不需要賠你錢),或者你在期限內沒有提起本案訴訟,導致假扣押裁定被撤銷,那麼你要賠償對方因為財產被凍結而受到的所有損失。對方可以向你求償的項目包括:資金被凍結期間的利息損失、因為財產被查封而無法進行交易的損失、商譽受損的損失等等。這些損失加起來,有時候甚至比你請求的損害賠償金額還要高。這就是為什麼我在前面一直強調,聲請假扣押之前一定要三思,而且要盡可能把釋明做好,千萬不要為了嚇唬對方就隨便亂聲請。
第三個風險是「執行不到的風險」。假扣押的效果,取決於你能否「找到對方的財產」並且「成功查封」。如果你搞不清楚對方名下有哪些財產,或者他名下的財產價值根本不夠賠你的損害,那假扣押的效果就會大打折扣。實務上,很多人只知道對方的姓名和身分證字號,但完全不知道他名下有什麼財產,這時候法院即使准了假扣押,也很難執行。比較可行的做法是同時聲請法院調查對方的財產資料,但這需要時間,而且不一定查得到全部。
第四個風險是「時間壓力」。你必須在拿到假扣押裁定之後很短的時間內聲請執行,同時也要在期限內提起本案訴訟,這中間的流程環環相扣,一個環節沒跟上,假扣押就可能被撤銷,前面的努力全部白費。
講完了風險,來看一下實際的車禍案例。以下幾個是司法實務上真實出現的案例,讓大家更具體地了解法院在車禍案件中如何看待假扣押的聲請。
案例一:臺北地院某車禍損害賠償事件(案號可查詢法院裁判書系統) 。當事人甲被乙開車撞傷,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乙的財產。甲在聲請書中提出的事證包括:警方的初判表(認定乙有過失)、醫院的診斷證明書(甲骨折住院一個月)、修車估價單,以及甲打聽到乙最近在委託仲介賣房子的事證。法院認為甲就「請求原因」的釋明已相當充分,就「假扣押原因」方面,甲提出乙有變賣不動產的具體事證,亦符合司法實務上認定將來恐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的情形。最後法院裁定:准許假扣押,但甲須提供約請求金額三分之一的擔保金。
案例二:車禍雙方就肇事責任歸屬還有重大爭議,法院駁回假扣押聲請。 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抗字第169號民事裁定中,法院指出,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請求原因和假扣押原因都必須為釋明。該案中雙方對於肇事責任歸屬及損害賠償額尚有爭議,法院認為債權人未能充分釋明請求原因,因此駁回假扣押之聲請。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車禍肇責還不明朗,或者對方可以提出相當的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失,那麼法院可能會認定「請求原因」還沒有被釋明,進而駁回假扣押。所以假扣押最適合用在「肇責相對明確」的案件,比如說對方闖紅燈、逆向行駛這種肇責很明顯的狀況。
案例三:高額求償案件,法院援引社會通念認定有假扣押之原因。 實務上也有案例認為,車禍撞擊情況嚴重,被害人的醫療費用與後續損害賠償金額相當龐大,超過一般人負擔能力範圍時,按照一般社會觀念,也可以認為對方將來有無法清償或很難執行的情況。法院因此認定假扣押的原因已經存在。但這個標準相對嚴格,不能只靠口頭主張金額很大就過關。
最後,整理幾個常見問題給大家參考:
問:假扣押的聲請費用是多少?
聲請假扣押的裁判費是固定的新臺幣1,000元。這是不論請求金額大小都一樣的固定費用。另外,如果法院裁定准許假扣押後,你聲請強制執行,執行費是請求金額的千分之八。擔保金則是另外一筆你要先拿出來的錢,不是繳給法院的費用,最後可以拿回來。
問:我沒有錢付擔保金怎麼辦?
這是一個現實且常見的問題。假扣押的擔保金數額確實不低。如果確實無法負擔,可以嘗試向法院釋明你的經濟狀況,說明你確實無資力負擔高額擔保金,請求法院酌減擔保金金額。實務上法院有一定的裁量空間,但通常不會降得太低。此外,你也可以考慮以銀行保證書或保險公司的履約保證來取代現金擔保,這需要你去銀行或保險公司詢問相關手續。還有一個選項是評估一下對方的脫產風險是否真的那麼急迫,如果風險不是那麼高,也許可以考慮不聲請假扣押,把訴訟資源直接投入本案訴訟。
問:對方脫產了,我現在才聲請假扣押來得及嗎?
如果對方已經把財產全數移轉完了,你才聲請假扣押,那當然就來不及了。假扣押的核心價值就在於「快」。一旦懷疑對方有脫產的跡象,就應該立刻採取行動。等你看到對方把房子賣掉、車子過戶完成,連執行法院都查不到財產的時候,再來聲請假扣押就真的沒有意義了。這就是為什麼很多律師在車禍案件一開始就會建議被害人評估是否要聲請假扣押,因為時機稍縱即逝。
問:我一定要請律師才能聲請假扣押嗎?
法律上並沒有強制規定一定要請律師。但是,誠實地說,假扣押的聲請涉及相當多法律細節:你要怎麼把事實寫成符合法律格式的聲請狀、怎麼呈現證據才算「釋明」、怎麼說服法院你已經盡了釋明的義務、怎麼在短時間內完成提存和執行的流程……這些對沒有法律背景的人來說難度相當高。更重要的是,假扣押是一個「雙面刃」,一旦用錯了,你要賠對方被凍結財產期間的全部損失。這個賠償金額可能會非常可觀。因此,如果你的請求金額不大,案情又相對單純,自己寫聲請狀還勉強可以試試看;但如果請求金額不小,或者案情比較複雜,或者你對脫產的證據掌握比較薄弱,強烈建議至少諮詢一下專業律師的意見,甚至委任律師來處理假扣押的部分。律師可以協助判斷你的假扣押原因是否足夠、可以協助擬定擔保金策略、可以代為撰寫符合法院要求的聲請狀、可以全程協助你完成聲請、提存、執行這幾個緊湊的流程。花幾千塊到幾萬塊的律師費,跟萬一假扣押用錯要賠對方上百萬比起來,這個投資應該是值得認真考慮的。
寫到這裡,我相信你對假扣押已經有了一個比較完整的認識。假扣押是一把非常強而有力的法律武器,用得好,可以逼對方坐下來談和解,也可以確保你拿到勝訴判決後確實能夠獲得賠償;但用得不好,你會背上賠償對方財產損失的風險。所以在決定要不要聲請假扣押之前,請先靜下心來評估幾件事情:你的請求金額有多大?你手上掌握哪些證據?你對於「對方可能脫產」這件事有沒有具體的事證可以說服法院?你的財力是否能夠負擔擔保金?你是否有把握在期限內提起本案訴訟並且取得勝訴?這些問題都想清楚了,再來決定要不要扣下這個板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