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刑事組、派出所、調查局,去這三個地方做筆錄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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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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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個標題點進來的你,是不是正拿著手機,手心有點冒汗?還是說,你只是好奇想先了解一下,以防萬一?不管怎樣,你都來對地方了。

今天我想用最白話、最像朋友聊天的方式,跟你聊聊台灣很多人一輩子都不想遇到,但遇到了常常手足無措的事情:到警察局、分局刑事組,甚至更可怕的調查局去做筆錄。

很多人收到一張「通知書」,以為只是去泡個茶、說個話就沒事了,結果回來才發現事情大條了。也有人以為「反正我沒做壞事,有什麼好怕的」,結果在筆錄上簽了名,最後卻變成了判罪的證據。

這篇文章,我會用阿嬤都聽得懂的白話文,輔以「法條」、「真實案例」和「常見問答」,帶你走一遍這三個地方,看看它們的壓力源頭到底在哪裡,以及你手上到底握有哪些保命符。

開門見山:先搞清楚你是在「被問」還是「被訊」?​

在進入正題前,有一個很重要的觀念要先釐清,那就是法律上「詢問」和「訊問」其實是兩件不同的事情。這個差別,會影響到你所擁有的權利內容。

簡單來說,由檢察官或法官來問你,叫做「訊問」;而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也就是我們一般說的警察、調查官——來問你,叫做「詢問」。為什麼要分這麼細?因為刑事案件的「偵查主體」是檢察官,檢察官負責主導整個案件的偵辦方向,而警察則負責第一線的執行工作,包括到現場蒐證、詢問關係人、逮捕犯嫌。也因為詢問的主體是警察,適用的法律規定也會有一些細節上的不同。

但是注意了,雖然用語不一樣,但法律為了保障人民,在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明確規定,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原則上要 「準用」 檢察官訊問的相關規定。簡單來說,警察問你時該遵守的程序——包括要告知你權利、不得在夜間隨便問你、要全程錄音錄影等等——基本上和檢察官是一樣的。

這裡先提一個最實務的差異:警局的通知書和地檢署的傳票。很多人傻傻分不清楚。警局的通知書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1項發的,理論上比較像是「邀請函」,如果你有正當理由(比如在上班、身體不舒服)可以不去,但警察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強制你來。而地檢署的傳票,就是強制的了,你必須到場,沒有討價還價的空間。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實務區別。

第一站:派出所——最親民,但陷阱最深的起點​

#這裡的壓力來自「未知」與「輕忽」

你是不是覺得派出所很親切?就在你家隔壁,警察杯杯看起來都很和善?沒錯,派出所是第一線的行政與勤務單位,處理的都是最貼近民眾的事,像是車禍、鄰居吵架、遺失物,當然也包括最初步的刑事案件調查。

壓力來源分析:

第一個壓力是環境。派出所通常很吵,一邊有人在報案,一邊有人在吵架,還有可能有人在旁邊大吼大叫。你在這種環境下要做筆錄,腦袋要維持清晰冷靜,其實非常困難。

第二個壓力是你很容易搞不清楚自己的身份。很多人收到警局通知,心想「只是去說明一下」,就自己騎車過去了。結果一個小時後,身份從「證人」變成「嫌疑人」。這種案例太多太多了。

第三個壓力是你容易輕敵。因為派出所太日常了,你很容易把它當成日常行政事務在處理,覺得「反正我只是配合一下」,結果講話變得比較鬆懈,不小心就說出對自己不利的話而不自知。

真實案例提醒你:

有一名女大學生在網路社群上和他人發生口角,對方揚言要告她妨害名譽。幾天後她收到派出所通知去做筆錄。她心想「反正我又沒罵人,去說清楚就好」,也沒跟爸媽講,自己就去了。結果她一坐下來,警察問她:「你是不是在某某篇文章底下留言說『你是白癡嗎』?」她說:「對啊,我只是開玩笑的。」她覺得自己很配合、很誠實。結果這份筆錄後來被檢察官拿來當作她「自白犯罪」的證據——她承認她說了那句話。雖然她認為那是玩笑,但在法律上,妨害名譽的構成要件之一就是「公然侮辱」,她親口承認自己說了「白癡」兩個字,這就是自白。後來這個案子雖然不起訴處分,但過程中她跑了好幾趟地檢署,也花了幾萬元請律師寫答辯狀。她事後回想才說:「早知道當初在派出所就先不要說話,等律師來再說。」

法條重點解說: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詢問通知書)

這條是警詢筆錄最重要的法律依據,我把要件拆開來說明: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要件一:誰可以發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簡單說就是警察、偵查佐、調查官都包括在內。

要件二:什麼情況下可以發通知書? 必須是警方正在偵辦某個案件,而且有調查犯罪嫌疑人的必要。不能隨便亂發。

要件三:通知書的效力是什麼? 這張通知書是「請」你來配合說明,不是強制你必須來。但是!如果你經過合法通知,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警察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到時候就是用強制力把你帶到案。

順帶一提,實務運作上,警察不只會通知犯罪嫌疑人,也會通知證人(含被害人)到場說明。這就是為什麼很多人一開始明明是去當證人,後來卻變成被告——因為在問話過程中,警察發現你可能有參與。

派出所筆錄的常見問答

Q1:我收到派出所通知書,可以不去嗎?

A:可以,但要有正當理由。正當理由像是那天你要上班、身體不舒服、人在國外出差。但如果你只是懶得去、不想去,被通知了兩三次還是不來,警察就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強制你到案。

Q2:在派出所做筆錄時,可以請律師嗎?
A:當然可以!這是你的法定權利。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明定,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調查時,得隨時選任辯護人。你可以要求暫緩做筆錄,等律師到場後再開始。不要覺得不好意思或怕警察不高興——你有這個權利,而且這正是保護自己最重要的做法。

Q3:派出所的筆錄不小心簽名了,之後可以反悔嗎?
A:很難。筆錄一旦簽名,就代表你確認內容真實。之後你想主張「這不是我的意思」,說服力會大打折扣。這就是為什麼很多律師會再三提醒你:簽名之前,一定要逐字仔細閱讀!

第二站:分局刑事組(偵查隊)——這裡才是真正的戰場​

#這裡的壓力來自「專業」與「肅殺」

如果你接到電話或通知書,要你去分局的刑事組(有些縣市叫偵查隊),你的警報等級可以從「藍色」調到「橙色」了。別緊張,我不是要嚇你,但我們必須現實一點。派出所處理的是第一線雜務,而刑事組,是專門辦案的單位。他們就是我們俗稱的 「刑警」 ,或是偵查佐。

壓力來源分析:

第一個壓力是專業度。刑事組的偵查佐受過專業的刑事偵查訓練,他們知道怎麼問話才能突破你的心防。他們不會像派出所員警那樣直來直往,而是會有技巧地問你問題——比如說故意問錯的,看你會不會順著他的話說;或者先問你一堆無關緊要的事情,等你放下戒心之後,再突然切入關鍵問題。

第二個壓力是環境更正式。刑事組的氣氛和派出所差很多。沒有報案民眾進進出出的吵雜聲,取而代之的是肅殺的氛圍。你在偵查隊做筆錄,通常是在一個小房間裡,一張桌子兩個人,這種封閉的環境會讓你的心理壓力倍增。

第三個壓力是你知道事情大條了。會到刑事組做筆錄的案件,通常不是什麼鄰居吵架、網路留言這種小事,而是已經構成比較嚴重的刑案了,比如詐欺、毒品、傷害、妨害自由這類。你知道事情大條了,壓力當然不一樣。

真實案例:被「釣魚」的問話陷阱

偵查佐問話的方式,和派出所員警完全不同。一名涉嫌在網路上販賣減肥藥的男子——減肥藥如果含有西藥成分,可能違反藥事法——被通知到刑事組做筆錄。偵查佐一開始先問他:「你平常在哪裡上班?」「一個月薪水多少?」「家裡還有誰?」問了一大堆家常便飯的問題,男子覺得氣氛好像很輕鬆,也就一一回答了。然後偵查佐突然話鋒一轉:「那你這個減肥藥,一瓶賣多少錢?」男子還沒反應過來,就隨口說:「一瓶賣800啊。」偵查佐接著問:「那你進貨多少?」男子說:「進貨大概400。」偵查佐再追問:「所以你賣一瓶賺400?」男子說:「差不多。」結果這份筆錄後來被檢察官拿來證明他有「營利意圖」——這正是構成非法販賣藥品的關鍵要件。雖然他認為自己只是在「分享好東西給朋友」,但在法律上,有差價、有營利,就是販賣行為。他事後才發現自己掉入了問話陷阱。

法條重點解說: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自白的任意性)

這條可以說是整個刑事訴訟證據法則的核心條文之一: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我把這個法條的內涵拆解成兩個層面:

第一個層面:自白必須出於「任意性」 ——簡單說,就是你心甘情願說出來的,不是被逼的、被騙的、被累到神智不清才說出口的。警察不能用強暴(動手打你)、脅迫(威脅要對你不利)、利誘(說「你承認我就放你走」)、詐欺(騙你說「對方已經都承認了」)、疲勞訊問(問你十幾個小時不讓你休息)或其他不正方法來取得你的自白。

第二個層面:自白必須與事實相符 ——如果警察用不正方法逼你承認一件你根本沒做過的事,那這份自白當然不能當證據。也就是說,就算你是心甘情願承認的,但如果內容和客觀事實不一樣,還是不能拿來當作定罪的證據。

但有一點很重要:即使警察用了不正方法,也不代表自白一定會被法院排除——法院還要看這個不正方法是不是導致你做出自白的原因。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48號判決講得很清楚:如果辯護人全程在場陪同,你的自白任意性就可以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這就是為什麼有律師在場,往往能讓你的自白不被認定為出於不正方法。

你可能會問:那警察在問話的時候,把我銬起來,算不算不正方法?這個問題在實務上爭議很大。最高法院目前的多數見解認為,警詢時對你施用警銬,原則上應該卸除,以確保你的陳述自由意願不受影響。但是,即使警察違反比例原則對你上銬進行詢問,也不代表你的自白就完全沒有證據能力——關鍵還是要看這個上銬的行為,是不是導致你欠缺自由意思而做出自白的原因。

舉一個實際發生的案例來讓你有更具體的畫面:高雄有一名李姓男子因為涉嫌販賣毒咖啡包被警方逮捕。他在警局做筆錄時,手上被銬著手銬,當下也承認了販毒。後來案子到了法院,他突然改口說自己當時意識不清,而且被上銬做筆錄,是「身體自由受到不當限制下的自白」。一審法官認為,員警在製作警詢筆錄時,無正當理由沒有把手銬卸下來,這種詢問方式已經構成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所規定的不正方法,因此李男在警詢時的自白沒有證據能力,再加上證人的說詞前後矛盾,也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補強,最後判李男無罪。但是,二審法官重新勘驗警詢錄影畫面,發現員警詢問時態度平順和氣,採一問一答方式,雖然有上銬,但員警並沒有脅迫、利誘或疲勞訊問的情況,而且當時李男的律師全程在場陪同,也沒有提出異議。最後二審大逆轉,改判李男七年二月有期徒刑。這個案子告訴我們的是——有沒有律師在場、警察的實際態度、以及全程的錄音錄影,往往比「上不上銬」這個形式要件更加重要。

第三站:調查局——國家級規格,壓力破表​

#這裡的壓力來自「層級」與「專業」

如果說去刑事組是打「縣市級」的比賽,那去法務部調查局,你就是直接被叫去打「國家盃」了。調查局隸屬於法務部,而非內政部警政署,這從根本上決定了它的位階和案件規模與一般警察機關截然不同。調查局主要辦理的是重大案件:貪污、經濟犯罪、洗錢、組織犯罪,甚至是國安案件。

壓力來源分析:

第一個壓力是層級最高。調查局是中央級的司法調查機關,辦理的案件大多是動輒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壓力當然不一樣。光是看到「法務部調查局」這幾個字,很多人的腿就先軟了。

第二個壓力是問話更專業。調查官受過高度專業的訓練,他們的問話技巧比刑事組更上一層樓。而且調查局辦案很喜歡「一次問好幾個人」,然後比對你們的說詞。你會聽到調查官說:「可是你朋友的說法和你不太一樣喔。」這時候你的壓力會瞬間爆表。

第三個壓力是案件複雜度極高。調查局辦理的案件類型非常複雜,比如說洗錢防制法的洗錢罪、證券交易法的內線交易罪、貪污治罪條例的收賄罪等。這些法律條文又長又難懂,一般人根本不知道什麼行為會構成犯罪,更容易在問話過程中說錯話。

調查局的特殊之處:

調查局專責處理的,往往是具有高度專業性、組織性、隱密性且危害國家社會情節重大的犯罪。調查局的調查官訓練更為精良,辦案資源更為充足,偵辦的案件層級與複雜度也更高。他們擅長透過長期跟監、通訊監察(俗稱監聽)和縝密的金流分析來蒐證。因此,當你被調查局約談時,他們手上很可能已經掌握了大量對你不利的資訊。這和警察有時候只是初步了解案情的情況,完全不一樣。

法條重點解說:刑事訴訟法第95條(緘默權與律師權的告知)

這條可以說是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最基本的權利告知規定,也是你去任何機關做筆錄時,警察、調查官在開始問話之前必須先告訴你的四大權利: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我把這四個權利——法條上稱之為「告知義務」——拆開來一一解釋:

第一項:罪名告知義務。 警察必須告訴你,你今天來是因為涉嫌什麼罪。比如說:「你涉嫌刑法第339條詐欺罪,金額50萬元。」而且如果在問話過程中,發現你可能還涉及其他犯罪,比如從詐欺變成洗錢,警察也必須再告訴你一次,罪名有變更。

第二項:緘默權。 你可以不回答任何問題,法律不會因為你保持緘默就把你當成犯人。很多人怕不回答會被當成「默認」,這是完全錯誤的觀念。法律保障你「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意思就是:如果你不想說,就不要說。

第三項:律師權。 你可以隨時請律師,如果沒有錢請律師,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指定公設辯護人或法律扶助。而且你可以在律師到場之前,先拒絕回答實質問題。

第四項: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的權利。 如果你有什麼證據可以證明自己的清白——比如說你有當天的不在場證明、有對話紀錄可以證明你沒有犯罪意圖——你有權請求警察或調查官去調查這些證據。

這四個權利的告知非常重要,不能只是念一遍帶過。如果你的筆錄開始前,警察沒有完整告知你這四項權利,那這份筆錄的程序就有瑕疵,你可以在法庭上主張筆錄的證據能力有問題。

一張表讓你秒懂差異​

看到這裡,你可能頭都暈了。我用一個比較直觀的方式幫你整理一下這三個地方的主要差別:

辦案類型方面,派出所處理的案件範圍最廣,從社會秩序維護法這類比較輕微的案件,到車禍、糾紛、刑事案件都有可能。刑事組(偵查隊)專辦已經構成刑案的重大案件,像是詐欺、毒品、傷害、強盜等。調查局的案件層級更高,主要辦理貪污、經濟犯罪、洗錢、組織犯罪、國安案件等。

偵查權限方面,派出所是第一線受理單位,負責初步的案情了解和蒐證,做完筆錄後會將案件轉給分局偵查隊繼續偵辦。刑事組(偵查隊)是正式的刑事偵查單位,負責案件的深入偵查、蒐集證據、製作完整的警詢筆錄,偵查完成後移送地檢署。調查局則是隸屬於法務部的司法調查機關,具有特殊的偵查權限,可以直接將案件移送地檢署,而且辦理國安案件和重大經濟犯罪的權限是警察沒有的。

問話壓力方面,派出所相對較雜亂,問話方式比較直來直往,但很多人因為覺得「只是配合一下」而輕忽,容易被問到不自覺地講出對自己不利的話。刑事組的問話更有技巧,會用問題陷阱來引導你的回答,肅殺氛圍會帶來更大的心理壓力。調查局的問話最專業,層層遞進,而且案件動輒是重罪,壓力是三個單位中最大的一個。

案件後續方面,派出所處理的輕微案件,做完筆錄後通常是「函送」地檢署,你可以直接回家,之後等收到開庭通知再出庭說明。刑事組偵辦的案件,如果證據明確,通常會「移送」地檢署,也就是警察會連同你和案件卷宗一起送到地檢署,由檢察官當場偵訊,可能聲請羈押或命你交保。調查局偵辦的案件,做完筆錄後也是移送地檢署,但因為案件類型涉及經濟犯罪、洗錢等,檢察官聲請羈押的比例相對比較高。

終極保命法則:去哪裡都通用的不敗心法​

不管你今天是要去泡茶的派出所,還是氣氛肅殺的刑事組,或是嚇死人的調查局,這五個原則你一定要刻在腦海裡:

第一招:律師是你的護身符,絕對不要單獨赴約。 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保障你隨時可以選任辯護人的權利。在警詢前,你可以要求暫緩筆錄、待律師到場。可以請求律師陪同詢問。可以在律師到場前拒絕回答實質問題。不要覺得不好意思或怕警察調查官不高興——這是你法定權利,展現的是你懂法律、知道保護自己。

第二招:搞清楚自己的身份再說話。 做筆錄之前,你一定要先搞清楚你今天來是當「證人」還是「嫌疑人」。這兩種身份完全不一樣——證人只需要把你知道的講出來就好,理論上有據實陳述的義務;但嫌疑人擁有緘默權,可以拒絕回答對自己不利的問題。很多人回答不慎,很容易從證人被誤認為共犯。所以即使你今天是以證人身份來,也不代表你可以放鬆警戒。

第三招:緘默權不是心虛,是你的憲法權利。 很多人以為在警察面前保持緘默會被當成心虛,這完全是錯誤的觀念。刑事訴訟法第95條明明白白保障你的緘默權——你有權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而為陳述。如果案情你不確定、情緒還沒平復、或者律師還沒到場,保持緘默是最安全的做法。你可以禮貌地說:「我會在律師陪同下再說明。」這比直接拒絕回答安全得多。

第四招:錄音錄影是你的王牌。 別懷疑,警察自己有義務全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前段明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應全程連續錄影。如果筆錄記載的內容和錄音內容不符合,不符的部分在法庭上不能當證據。這是一個非常強大的保障——如果事後你發現警察寫的和你不一樣,你可以聲請法院勘驗錄音光碟,用錄音來對抗筆錄。

而且,你有權利自己錄音。法律沒有禁止當事人自我保護而錄音,只要不干擾偵查、不秘密錄製他人的談話內容即可。

第五招:筆錄簽名之前,一個字一個字對清楚。 很多人趕時間、想趕快結束,隨便看看就簽名了。這是致命的錯誤。筆錄簽了名,就代表你認可這個內容是真實的。日後你想說「這不是我講的意思」,說服力會大打折扣。簽名前,一定要逐字仔細閱讀,有任何一句不是你說的、任何一個字和你的意思不一樣,都要當場要求修改。律師在場的話,更能確保筆錄記載正確無誤。

最後​

回到文章標題的那個問題:分局刑事組、派出所、調查局,去這三個地方做筆錄的壓力有什麼不同?

派出所的壓力來自於環境雜亂和你搞不清楚自己的身份,最容易發生的問題是「從證人變成被告」;刑事組的壓力來自於偵查佐的專業問話技巧和偵查室的肅殺氛圍,問話更會設陷阱;調查局的壓力來自於案件的嚴重性和調查官的高度專業訓練,層級最高、壓力最大。

但有一件事是這三個地方完全相同的:你必須保護自己。

收到警局或調查局的通知,不要再自己一個人去了。你不是在配合警方「了解一下」,你是在參與一場可能影響你未來自由的法律程序。做筆錄不是打卡,是打仗。請律師陪同,是你最大的保險。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在接到通知的時候冷靜下來,知道該怎麼做、該注意什麼。法律不難,難的是你不懂它。現在你懂了,就可以保護好自己。


本文內容為法律知識分享,僅供參考。每個案件的情況不同,建議在遇到具體法律問題時,還是要諮詢專業律師,才能針對你的個案給出最適當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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