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特別去法院辦理,結婚後預設是用哪一種財產制度?(法定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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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r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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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之後,什麼都沒簽、沒約定,到底會怎麼樣?這個問題,我猜十對夫妻裡面,有九對半從來沒想過。大家就是高高興興去登記,拍個照,發個臉書,然後就開始過日子。誰會去管什麼財產制啊?但你不知道的是,法律在你結婚的當下,就已經默默地幫你決定好了一切。你今天什麼事都沒做,連一張紙都沒寫,法律照樣有一套規則套在你身上。這套規則,就是「法定財產制」。

全台灣絕大多數的夫妻,大概百分之九十五以上,都是活在這個法定財產制底下。因為絕大多數人根本不知道還可以選別的,更不知道要去法院登記。所以,搞清楚法定財產制,等於搞清楚你自己婚姻的財務遊戲規則。

我先給你一個最直接的答案:如果你們沒有特別跑去法院辦「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的登記,那麼從結婚那一刻起,你們就是法定財產制。這是法律直接規定好的,民法第1005條寫得清清楚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什麼叫「未以契約訂立」?就是你沒有白紙黑字寫下來、沒有簽名蓋章、沒有去法院登記。只要你們沒做這些事,抱歉,就是法定財產制。這就像你買一支新手機,沒有去改任何設定,那它就是用原廠預設值。法定財產制就是婚姻財產關係的預設值。

那法定財產制到底在說什麼?它的核心概念其實很簡單,我用一句話讓你記住:結婚之後,你的錢還是你的,他的錢還是他的,大家各管各的;只有當離婚或者一方過世的時候,才會來算總帳——把兩個人婚後財產的「差額」拿出來,一人一半。

為了讓你真的聽懂,我把它拆成三個階段來講。

第一個階段:婚前的財產、婚後的財產,要分清楚。

法定財產制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把你的財產切成兩塊:一塊叫「婚前財產」,一塊叫「婚後財產」。婚前財產,就是你結婚登記那一天之前,已經賺到、已經買到、已經存在你名下的東西。比方說,你結婚前已經存了兩百萬現金,或者你結婚前爸爸過戶給妳一間房子,這些都算婚前財產。婚後財產,就是結婚之後你靠自己的工作、投資、獎金等等取得的財產。比方說你每個月的薪水、年終獎金、用薪水買的股票、買的車子,這些都算婚後財產。

民法第1017條第1項講得很白:「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注意喔,是「各自所有」。意思是,即使你們結婚了,你的存款不會自動跑一半到他的戶頭,他的房子也不會自動變成一人一半。所有權跟結婚前一樣清楚,誰的名字就是誰的。

那為什麼要分婚前跟婚後?因為等到有一天你們要離婚了,會拿來分配的,只有「婚後財產」。你的婚前財產,他完全拿不到;他的婚前財產,你也完全拿不到。這是法定財產制非常重要的保護機制。

第二個階段:婚姻生活中,大家各管各的,各還各的債。

很多人有個誤解,覺得結婚以後,賺的錢就是「我們」的錢。其實在法定財產制底下,完全不是這樣。民法第1018條說:「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白話文就是:你賺的錢,你自己決定怎麼花、怎麼投資、怎麼存,不需要問他。他賺的錢,他自己決定,你不能干涉。你要買一台新車,不用他簽名;他要拿年終獎金去買股票,也不用你同意。這叫「各自管理」。

債務也一樣。民法第1023條第1項:「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你刷卡借錢,你自己還;他欠銀行貸款,他自己還。銀行不能因為你們是夫妻,就跑來叫妳幫他還錢。不過這一條還有一個有趣的但書:如果你一時心軟,拿自己的錢幫他還了債,你是可以跟他要回來的,而且不用等到離婚,婚姻還在的時候就可以開口要。民法第1023條第2項寫得很清楚:「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所以,在法定財產制底下,你們的財務其實是獨立的。這跟很多人想像的「夫妻財產共有」完全不一樣。如果你希望是共有的,那你們必須去法院登記「共同財產制」,而不是傻傻地以為結婚自動就會變共有。

第三個階段:離婚或一方過世時,啟動「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是法定財產制最精華、也最常被吵架的部分。當你們離婚,或者一方死亡,或者你們後來跑去法院改成別的財產制,這時候法定財產制就「消滅」了。一旦消滅,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就會跳出來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我知道這個法條很拗口,我用一個真實感很強的例子來算給你看。

假設志明跟春嬌結婚。結婚那天,志明名下已經有一棟房子價值500萬,還有現金存款100萬,總共婚前財產600萬。春嬌結婚前名下沒有財產,存款0元。

婚後過了十年,兩人要離婚了。離婚的時候,志明名下的財產變成:那棟房子還是500萬(暫不考慮漲跌),加上工作存下來的現金700萬,另外還有股票價值200萬,總共婚後財產總額是500+700+200=1400萬。但這1400萬裡面,有500萬是婚前那棟房子,所以要扣掉。志明的婚後財產淨額,就是1400萬減500萬等於900萬。

春嬌離婚的時候,名下有一輛車價值50萬,銀行存款60萬,總共110萬。她沒有婚前財產,所以婚後財產就是110萬。

現在來算差額:志明900萬減春嬌110萬等於790萬。這790萬就是兩個人在婚後財產累積上的差距。依照法律,這個差距要平均分配,也就是790萬除以2,等於395萬。

意思是,離婚的時候,春嬌可以向志明請求395萬元。拿到這395萬之後,春嬌自己的110萬加上這395萬,總共505萬;志明原本900萬減掉395萬,剩下505萬。兩個人最後都是505萬,剛剛好一人一半。

注意到了嗎?不是把志明全部的1400萬拿出來對分,而是只針對「婚後財產的差額」做分配。志明婚前那棟500萬的房子,從頭到尾都不關春嬌的事,春嬌一塊錢都分不到。這就是法定財產制的核心精神:只分婚後共同努力累積的成果,不分婚前原有的財產。

但是,事情沒有那麼簡單,因為法律還設了兩個重要的例外。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的但書說,有兩種財產,就算是在婚後取得的,也不算進婚後財產裡面,不能拿出來分配。

第一種例外: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如果你在婚後,爸媽送你一間房子,或者阿公過世留給你一塊地,這些東西是「無償取得」,不是你跟另一半一起打拼賺來的,所以不列入分配。離婚的時候,對方一塊錢都分不走。但是要注意喔,如果你把這間房子出租,收到的租金,那就算孳息,民法第1017條第2項特別規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爸媽送的房子雖然不算,但用那間房子收來的租金,就要算進婚後財產了。

第二種例外:慰撫金。如果你在婚後被人撞傷,拿到法院判決的精神慰撫金,這筆錢是為了填補你個人的痛苦,跟夫妻生活無關,所以也不列入分配。但是醫藥費、工作損失的賠償,這些還是要算。

講到這裡,你一定會想到一個問題:萬一對方在離婚前故意把錢轉走、把房子過戶給別人,假裝自己沒財產,怎麼辦?你放心,法律早就有防脫產的機制。

民法第1020條之1規定,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後,為了減少另一方將來可以分到的錢,而做了「無償行為」,比如把房子免費送給小三,或者把存款全部轉給媽媽,那麼受害的一方可以聲請法院把這個贈與撤銷掉,讓財產回到原來的狀態。如果是「有償行為」,比如用很便宜的價格賣給知情的人,那也可以撤銷。

更厲害的是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意思是,就算對方在離婚前五年內偷偷把財產脫手,法院還是可以把那筆財產「追加」回來,當作他還有這筆財產來算。所以想靠脫產來賴帳的,在法律面前幾乎是行不通的。

另外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實務問題:如果一筆財產到底是婚前還是婚後的,根本搞不清楚怎麼辦?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直接規定:「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也就是說,主張是婚前財產的人要負舉證責任。你說是婚前買的房子,那你就拿出買賣契約、匯款紀錄、謄本來證明。拿不出來,法官就把它當成婚後財產,拿出來分配。所以強烈建議大家,結婚前最好自己做一個財產清冊,把銀行對帳單、權狀、股票庫存都截圖存檔,這不是不信任對方,而是保護自己。

還有,如果財產登記在誰名下搞不清楚,或者雙方都說是自己的但都拿不出證據,那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另外規定:「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也就是一人一半。

接下來要講一個很多人誤解的事。有人以為,如果對方外遇、對家庭不負責任,那離婚的時候他是不是一毛錢都分不到?答案是不一定。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如果平均分配對其中一方顯失公平,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對方的分配額。比如說,一方長期不工作、不作家事、不顧小孩、還在外面亂搞,那法官可以判他少分一點,甚至完全不給他。

但實務上,法院很少會完全剝奪對方的分配權,多半是調低比例。我之前分享過一個案例:先生外遇不斷,對家庭貢獻很少,離婚時婚後財產差額大約600多萬,理論上太太要分300萬給先生。但法官認為先生對家庭付出太少,最後只判先生可以分三分之一,也就是200多萬,而不是一半。所以外遇不會讓你自動喪失分配權,但可以讓法官心證打折。

另外,如果你是全職家庭主婦或主夫,完全沒有收入,千萬不要覺得自己沒有貢獻。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已經明確說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目的,就是「肯定家事勞動價值,保障承擔家務之一方,不變成婚姻中經濟之弱勢」。你在家帶小孩、煮飯、打掃,這些都是有價值的貢獻,離婚時你完全有權利分享對方在外賺錢的成果。

還有一個超級重要、但很多人不知道的事:這個分配請求權有時效限制。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規定,從你知道對方的財產比你多、你可以請求分配的那一天開始算,兩年內要行使,超過兩年就消滅了。另外,從法定財產制消滅(也就是離婚或對方過世)那一天開始算,五年內不論知不知道,只要超過五年沒有請求,權利也消滅。兩個期限以先到的為準。

很多人離婚的時候情緒低落,想說算了不想再見到對方,結果過了兩年突然發現對方其實很有錢,想回頭去要,已經來不及了。所以切記,離婚後如果覺得財產分配可能有問題,趕快請律師計算,不要拖。

最後,我用幾個常見問答來總結。

有人問:「我跟老公結婚八年,從來沒特別約定財產制,那我們現在是什麼制?」答案就是法定財產制。你什麼都沒做,就是法定財產制。

有人問:「我在婚後繼承媽媽留給我的房子,離婚時對方可以分嗎?」不可以,因為無償取得的財產是例外,不列入婚後財產計算。

有人問:「我結婚前有一筆存款,結婚後一直放在銀行生利息,那利息算誰的?」依照民法第1017條第2項,婚前財產在婚後所生的孳息,視為婚後財產。所以利息要算進婚後財產,離婚時可能要拿出來分配。

有人問:「我離婚已經六年了,當時不知道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現在還可以告嗎?」不行了。從離婚那天起算超過五年,請求權已經消滅,法院會直接駁回。

有人問:「對方名下看起來沒半毛錢,但我知道他其實把錢都藏在兄弟的帳戶裡,怎麼辦?」這就必須靠你自己舉證了。你可以委託律師向法院聲請調查,調閱對方的銀行往來紀錄、金流明細。如果能證明他在離婚前五年內有脫產行為,就可以依民法第1030條之3要求追加計算。

寫到這裡,你應該已經很清楚法定財產制是怎麼一回事了。簡單歸納一下:第一,沒特別約定就是法定財產制。第二,婚姻中各自財產各自管。第三,離婚時只分婚後財產的差額,不分婚前財產。第四,繼承、贈與、慰撫金不列入分配。第五,請求權要在兩年或五年內行使。

這套制度的存在,不是要讓離婚的人互相廝殺,而是要公平對待那些為家庭付出、卻沒有經濟收入的人。不管你是在外賺錢的那個,還是在家帶小孩的那個,法律都試圖給你一個合理的保障。

最後,還是一句老話:法律的東西很複雜,每一個人的財產狀況、婚姻狀況都不一樣。這篇文章是為了讓你有一個正確的基本觀念,但如果你真的遇到離婚或財產糾紛,請務必找一位專業的律師,針對你的具體情況做判斷。不要只靠網路文章就去跟對方談判或上法院,那風險太高了。祝大家的婚姻都不需要用到這些知識,但知道了,總是多一層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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