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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檢舉的基本概念與法律依據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的法源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線上檢舉是指透過各縣市警察局網站設置的「交通違規檢舉專區」,填寫資料並上傳違規影像來完成檢舉。此外也可選擇臨櫃檢舉(將影像燒錄成光碟攜至警察局)或郵寄檢舉。
二、可線上檢舉的交通違規項目(依性質重新排列)
依據您提供的原始列表,並參考相關法規與實務分類,可將可檢舉項目分為以下四大類:(一)動態駕駛危險行為(對交通安全危害性高、警察不易現場取締)
| 編號 | 違規項目 |
|---|---|
| 1 | 闖紅燈、紅燈右轉 |
| 2 | 行經大眾捷運系統共用號誌路口闖紅燈、右轉 |
| 3 | 違規行駛鐵路平交道 |
| 4 | 危險駕駛或蛇行 |
| 5 | 二車以上競駛競技 |
| 6 | 迫近、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逼車) |
| 7 | 任意驟然減速、剎車或暫停 |
| 8 | 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
| 9 | 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轉彎或變換車道 |
| 10 | 違規超車 |
| 11 | 違規迴車 |
| 12 | 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單行道) |
| 13 |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
| 14 | 多車道未依規定駕車 |
| 15 | 駕車行駛人行道 |
| 16 | 機車不依規定車道行駛(如行駛禁行機車道) |
| 17 | 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
(二)快速公路(含高速公路)專屬違規
| 編號 | 違規項目 |
|---|---|
| 18 | (快速公路)未保持安全距離 |
| 19 | (快速公路)未依規定使用車道 |
| 20 | (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
| 21 | (快速公路)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
| 22 | (快速公路)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
| 23 | (快速公路)裝載貨物未覆蓋捆紮 |
| 24 | (快速公路)未依標誌標線號誌行車 |
| 25 | (快速公路)行駛禁行路段 |
| 26 | (快速公路)連續按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
| 27 | (快速公路)向車外丟棄物品 |
| 28 | 人員、車輛、動力機械違規進入快速公路 |
| 29 | (高、快速公路)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
(三)對行人與弱勢用路人造成威脅的行為
| 編號 | 違規項目 |
|---|---|
| 30 | 車輛不暫停讓行人 |
| 31 | 車輛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 |
| 32 | 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
| 33 | 聞警備車、消防車、救護車未依規定避讓 |
| 34 | 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
(四)靜態違規停車(限特定嚴重影響交通與安全之地點)
| 編號 | 違規項目 |
|---|---|
| 35 | 交岔路口十公尺內臨時停車 |
| 36 | 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臨時停車 |
| 37 | 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
| 38 | 併排臨時停車 |
| 39 | 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停車 |
| 40 | 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停車 |
| 41 | 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停車 |
| 42 |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
| 43 | 併排停車 |
| 44 | 在橋梁、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違規臨時停車 |
| 45 | 不依順行方向臨時停車 |
| 46 | 在橋梁、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違規停車 |
| 47 | 人行道、行人穿越道違規臨時停車 |
| 48 | 人行道、行人穿越道違規停車 |
(五)其他違規行為
| 編號 | 違規項目 |
|---|---|
| 49 | 汽車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 |
| 50 |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
| 51 | 手持行動電話 |
| 52 | 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安全 |
| 53 | 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
| 54 | 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 |
| 55 | 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
| 56 | 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
三、為何有些項目「不能」線上檢舉?
(一)法定不開放民眾檢舉的8項輕微違規
2024年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明訂8項輕微交通違規不開放民眾檢舉。這8項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臨時停車
- 橋梁、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騎樓、快車道臨時停車,機車於人行道、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
- 交岔路口、公車招呼站10公尺及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臨時停車
- 併排臨時停車
- 橋梁、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騎樓、快車道、交岔路口、公車招呼站10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違規停車,機車於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停車
- 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違規停車
- 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通話
- 汽機車駕駛人吸菸影響他人行車安全
- 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指引
(二)不開放檢舉的三大原因
1. 限制惡意與連續檢舉行為隨著智慧型手機與行車記錄器普及,民眾檢舉案件從民國105年的153萬多件,暴增至109年的598萬多件,增加約4倍。其中紅黃線違停案件就佔了223萬件(約6成)。部分民眾以行車記錄器沿途紀錄、截圖後一件一件舉發,形成「報復性檢舉」或「連續性跟拍」。
2. 減輕基層警察勤務負擔
龐大的檢舉案件量嚴重影響各地警察機關執行勤務。警方採「轄區責任制」,愈是交通繁忙的地區案件量愈大,造成待處理案件數量過於龐大。限制輕微違規的檢舉,可將警力集中於處理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的違規行為。
3. 符合比例原則
修法意旨認為,對於罰款較低(1200元以下)的輕微違規,應回歸由警察機關現場稽查取締,而非由民眾大量檢舉。這項調整是基於「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的標準,保留較嚴重的違規項目供民眾檢舉。
四、檢舉注意事項
(一)檢舉時效
自行為終了日起未逾7日內須提出檢舉,逾期不予受理。例如8月1日23時50分闖紅燈,最晚須於8月7日提出檢舉。(二)應備資料
- 檢舉人真實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
- 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 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
- 違規證據(照片或錄影),動態違規需附連續採證照片或影片
(三)不予舉發的情形
- 逾7日檢舉時效
- 同一違規行為重複檢舉
- 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
- 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四)連續舉發限制
民眾檢舉同輛汽車違反同一規定行為,若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1個路口以上,以舉發1次為限。總結
| 類別 | 說明 |
|---|---|
| 可檢舉 | 危險駕駛、闖紅燈、未禮讓行人、未戴安全帽、嚴重違規停車(路口/人行道/公車站/消防栓/身障車位)等 |
| 不可檢舉 | 8項輕微違規,包括騎樓停車、手持行動電話通話、吸菸駕駛、倒車未注意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