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外吸食合法或不合法的毒品,入境台灣後會有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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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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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來聊一個很多人心裡有疑問、但又不太敢問的話題。最近常看到新聞,某某網紅去泰國吸大麻、某某人去荷蘭呼麻被拍下來,網友都炸鍋了,說「回台灣一定會被關」、「台灣法律不是管的到嗎」?

真相到底是什麼?在國外吸食合法或不合法的毒品,入境台灣後到底會不會有罪?


一、先講結論:單純在國外「吸」或「持有」,回台灣「原則上」不會被罰

我知道很多人看到這句會嚇到,覺得「怎麼可能?吸毒不是犯法嗎?」

對,在台灣吸毒當然犯法。但問題是,台灣的法律管不到「國外發生的單純施用行為」。

這句話是整個議題的核心中的核心,請你一定要記住。

關鍵法條在這裡:中華民國刑法第5條第8款

這條法律是這樣寫的: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白話文翻譯就是:

台灣的刑法可以管到「在國外犯的毒品罪」,這叫保護原則——不管你國籍是什麼、不管你在哪個國家犯罪,只要犯了台灣刑法第5條列出來的重大犯罪,台灣都有權力管。

但是!但是這兩個字出現了——「施用毒品」和「持有毒品」被特別排除在外。

也就是說,台灣的刑法「不適用」於在國外發生的施用毒品行為。

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想法是:施用毒品在很多國家被認為是「病態行為」或「健康問題」,而不是單純的犯罪行為。為了避免適用上的困擾,乾脆把在國外施用毒品的行為排除在刑法的管轄範圍之外。

簡單說就是:你在國外吸,那是那個國家的事;你回台灣,台灣原則上不追究你在國外吸的那一口。


二、等等!那我回台灣被驗出毒品反應怎麼辦?

這是一個非常好的問題,也是最多人擔心的。

如果你只是在國外吸了,回台灣被驗尿驗出毒品陽性反應,會不會有事?

答案是:不會因為「施用毒品罪」被起訴。

為什麼?因為檢察官要起訴你「施用毒品」,必須證明你的施用行為發生在台灣境內。

你是在國外吸的,施用行為發生在國外,而台灣刑法第5條第8款的但書已經明確說了「不適用」。所以檢察官沒辦法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來辦你。

但是!這裡有一個超級重要的「但是」——

如果你回台灣之後,體內的毒品還沒代謝完,而你在台灣「繼續」吸毒,那就不一樣了。

舉例來說:你在泰國吸了大麻,回台灣之後又拿出來吸了一口。在台灣吸的這一口,就會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的「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因為犯罪行為發生在台灣境內,台灣當然有管轄權。

所以關鍵是:犯罪行為發生的地點在哪裡。


三、法律要件解說——這部分很重要,請仔細看

要判斷「在國外吸毒回台灣會不會有事」,要拆成幾個法律要件來看:

要件一:行為是什麼?

單純施用 vs. 運輸/販賣/製造

這是天差地別的兩種情況。

單純施用:在國外自己吸、自己用,沒有帶毒品回來、沒有幫人帶、沒有買賣——刑法第5條但書說不罰。

運輸:把毒品從國外帶回台灣,不管是吞進肚子裡、藏在行李裡、還是用郵寄的——這不是「施用」,這是「運輸」,刑責完全不一樣。

運輸第二級毒品(如大麻、安非他命)的刑責是: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對,你沒看錯,無期徒刑。只是因為「想自己用」而帶回來,就可能面臨無期徒刑。

要件二:地點在哪裡?

在國外施用:台灣刑法不罰。

在台灣境內施用:台灣刑法處罰——第一級毒品6個月以上5年以下,第二級毒品3年以下。

在飛機上或船舶上:這要看是台灣的航空器或船舶,還是外國的。如果是台灣註冊的飛機或船隻,視同台灣領土,在裡面施用就算在台灣境內犯罪。

要件三:行為人是誰?

台灣人:在國外單純施用,台灣刑法不罰(刑法第5條但書)。

外國人:在國外單純施用,台灣刑法也不罰。

但如果是「引誘他人施用毒品」,不管是在國內還是國外、不管是哪一級毒品,都在台灣刑法的管轄範圍內。

要件四:毒品等級是什麼?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把毒品分成四級:

第一級:海洛因、嗎啡、古柯鹼等——施用刑責6個月以上5年以下

第二級:大麻、安非他命、搖頭丸等——施用刑責3年以下

第三級:愷他命(K他命)等——施用沒有刑事處罰,但有行政罰

第四級:某些鎮靜安眠藥等——施用同樣沒有刑事處罰

但請注意:雖然第三、四級毒品「施用」沒有刑事責任,但如果「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還是有刑事責任的。


四、那帶毒品回台灣呢?——這是完全不同的故事

前面講的是「在國外吸、兩手空空回台灣」。但如果你把毒品帶回台灣,事情就完全不一樣了。

這叫「運輸毒品罪」,不是「施用毒品罪」。

運輸毒品罪的管轄規定,沒有被刑法第5條的但書排除。

也就是說,不管你從哪個國家帶毒品回台灣,台灣都有管轄權,而且刑責極重。

真實案例告訴你有多重:

匈牙利籍男子:在柬埔寨吞下85顆海洛因膠囊,用「人體運毒」的方式入境台灣,被查獲後高雄地院判處8年6個月有期徒刑。

波蘭籍男子:吞下105顆海洛因膠囊來台,被查獲1044公克海洛因,法院判17年8個月。

兩名泰國籍女子:吞下115顆海洛因膠囊闖關,被依運輸第一級毒品罪起訴。

波蘭2名男子:吞下188顆海洛因膠囊,總重約2180公克,各被判15年10個月、15年有期徒刑。

看到這些案例,你應該明白了:帶毒品回來跟單純在國外吸,是完全不同等級的事情。

即使你只是「幫朋友帶」、即使你「只是自己要用的」、即使你「不知道裡面是什麼」,在法律上都很難脫身。


五、常見問答(FAQ)

Q1:我在國外吸大麻(當地合法),回台灣被驗到,會怎樣?

A:原則上不會因為「施用毒品罪」被起訴。因為施用行為發生在國外,台灣刑法第5條第8款的但書已經明確排除。

但請注意:如果在台灣境內被查獲時,你身上還有大麻,那就會構成「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Q2:我去荷蘭吸大麻,順便買了幾根帶回台灣當紀念品,這樣有事嗎?

A:超級有事。這不是「施用」,這是「運輸第二級毒品」。刑責是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千萬不要這樣做。

Q3:我在國外吸完,回台灣開車被臨檢,驗出有毒品反應,會怎樣?

A:施用毒品的部分,因為發生在國外,原則上不罰。但是,如果你「吸毒後開車」且「不能安全駕駛」,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的「公共危險罪」(毒駕)。

另外,交通部表示,如果在國內經警方確認有施用毒品並通報,未來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處罰,甚至可能吊銷駕照。

Q4:我在國外吸的時候被抓過、罰過了,回台灣還會被罰嗎?

A:不會。因為台灣根本沒有管轄權,所以不會重複處罰。但請注意,這是指「單純施用」的部分。如果是「運輸」,就算在國外被抓過,回台灣還是可能被追究。

Q5:我在國外「引誘」別人吸毒,回台灣會有事嗎?

A:會。引誘他人施用毒品,不管是在國內還是國外、不管是第幾級毒品,都在台灣刑法的管轄範圍內。這是因為刑法第5條的但書只排除「施用」和「持有」,不排除「引誘」。

Q6:我在國外吸的是第三級毒品(K他命),回台灣有事嗎?

A:施用第三級毒品在台灣本來就沒有刑事責任(只有行政罰)。所以在國外施用第三級毒品,回台灣當然也不會因為「施用」被追究。


六、幾個你一定要記住的「地雷」

地雷一:不要帶任何毒品回來

不管是藏在行李箱、吞進肚子、貼在身上、還是用郵寄的——全部都是運輸毒品罪。不要以為「一點點而已沒關係」,法律不看量,看的是「行為」。

地雷二:不要幫別人帶

很多人會說「我只是幫朋友帶一下」,但法律上你就是運輸者。前面案例中那些人,很多都是「幫人家帶」就被判了8年、15年、17年。

地雷三:不要在台灣境內吸

這聽起來是廢話,但還是要提醒:在國外吸了沒事的,不代表回台灣可以繼續吸。在台灣吸一口,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級毒品)。

地雷四:不要以為「除罪化」的國家就沒問題

有些國家(如泰國、荷蘭、加拿大)將大麻合法化或除罪化,但這不代表你可以把大麻帶回台灣。台灣的法律跟那些國家不一樣,請尊重台灣的法律。


七、萬一真的不小心碰到了,怎麼辦?

如果你或你的朋友真的遇到了相關問題,請記住以下幾點:

1. 保持沉默,要求律師到場

這是你的權利。在律師到場之前,不要隨便回答問題、不要隨便簽任何文件。

2. 釐清事實

你到底是在國外「施用」還是「運輸」?這兩者的法律後果天差地別。施用可能沒事,運輸可能關到老。

3. 如果是初犯,有機會走「觀察勒戒」

如果在台灣境內被查到施用毒品,初犯有機會不走刑事起訴,而是走「觀察勒戒」的程序。

觀察勒戒是什麼?就是去勒戒處所待最多兩個月,如果評估沒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檢察官會不起訴,而且不會留下刑事前科。

但請注意:這個機會只有初犯才有,而且要在第一時間就表達戒癮意願。如果等到檢察官已經起訴了才說想勒戒,就來不及了。

另外,還有「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的選項——檢察官可以暫緩起訴,讓你去醫院接受為期一年的戒癮治療。如果完成療程且表現良好,可以免於起訴。

4. 千萬不要自己處理

法律問題交給專業的。不要相信「我認識誰誰誰可以處理」這種話,那只會讓事情更糟。


八、總結

情境一:在國外吸,兩手空空回台灣
→ 台灣刑法不罰(刑法第5條第8款但書)
→ 原則上沒事

情境二:在國外吸,帶毒品回台灣
→ 構成「運輸毒品罪」,非「施用毒品罪」
→ 刑責極重(第二級毒品: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

情境三:在國外吸,回台灣繼續吸
→ 在台灣境內施用,構成「施用毒品罪」
→ 第一級:6個月以上5年以下;第二級:3年以下

情境四:在國外吸,回台灣開車被驗到
→ 施用部分原則不罰,但可能構成「毒駕」
→ 可能涉及公共危險罪+行政罰


最後的貼心提醒

法律這種東西,不知道不等於沒有。

很多人以為「在國外合法的事情,回台灣就沒問題」,這是一個非常危險的誤解。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法律,請尊重你腳下這片土地的法律。

出國玩可以,該守的法律還是要守。不要因為一時的好奇或衝動,毀了自己的一生。


※ 法律免責聲明

本文係依據現行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撰寫而成,僅供參考,不得作為個案法律意見或解釋之依據。

法律可能隨時修正,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每個案件的具體事實都有差異,本文所討論的是一般性原則,不保證適用於你的具體情況。

如果你或你的親友遇到相關法律問題,強烈建議你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依據具體事實進行個案評估與處理。本文作者不對任何依賴本文內容所作出的決定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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