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加重原則

琪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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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加重原則是指在數罪併罰時,對數罪的刑罰應當在數罪分別所作之宣告刑中,以其中最重宣告刑為下限,數罪分別所做之宣告刑的總和為上限。

限制加重原則在台灣的刑法上有明文規定,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55條規定:「數罪併罰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數罪分別所作之宣告刑中,以其中最重宣告刑為下限,數罪分別所做之宣告刑之總和為上限。」

限制加重原則在台灣的刑法上有明文規定,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數罪併罰之刑,不得超過行為人所犯各罪之刑罰總和。」

限制加重原則具有以下意義:
  • 保障人權:限制加重原則可以防止行為人受到過重刑罰的處罰,保障人權。
  • 促進法制安定:限制加重原則可以防止法律變更對行為人產生不利影響,促進法制安定。
限制加重原則的適用範圍包括:
  • 數罪併罰:如果行為人同時犯數個犯罪,則適用限制加重原則。
  • 刑罰:限制加重原則適用於刑罰,不適用於其他法律制裁。
限制加重原則的例外情況包括:
  • 行為人有累犯或累犯加重規定:如果行為人有累犯或累犯加重規定,則可以適用加重規定。
  • 行為人有累犯加重規定:如果行為人有累犯加重規定,則可以適用加重規定。
限制加重原則是刑法的重要原則,是保障人權和促進法制安定的重要保障。

以下是限制加重原則的具體例子:
  • 甲犯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乙犯強姦罪,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甲、乙均受有罪判決。
根據限制加重原則,甲、乙的總刑不得超過5年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如果甲、乙的總刑超過12年有期徒刑,則應當減輕刑罰,使其不超過12年有期徒刑。

  • 甲犯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乙犯強姦罪,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甲、乙均受有罪判決,甲有累犯加重規定,應當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限制加重原則,甲、乙的總刑不得超過5年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如果甲的刑罰超過12年有期徒刑,則應當減輕刑罰,使其不超過12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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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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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時量刑的準則之一,例如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亦即有期徒刑併罰之刑期,須受各罪合併刑期總和或法定絕對上限之限制。


刑法 第 51 條
  1.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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