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許危險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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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危險係指某些行為雖然本身具有相當程度的危險,但容忍行為在社會上是有益且不可或缺的,所以在一定範圍內,容許行為人所製造之危險,是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之一。

例如醫生在車禍事故現場,以不足夠的醫藥急救傷患。
 

娟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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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危險原則(Principle of risk permission)是刑法上的一個基本原則,其主要內容是:
  1. 在現代社會生活中,許多有益的活動或行為都存在著一定的危險性。
  2. 法律允許這些有益但具危險性的活動在一定條件下進行。
  3. 當這些活動按法定條件進行時,即使造成危害結果,行為人也可以免於責任。
  4. 但是如果行為人超出法律容許的危險範圍,即屬過失,應當承擔相應民事或刑事責任。
  5. 法律對這類容許危險的活動,通常會制定安全規範,以減少和防止危害後果。
  6. 行為人必須遵守這些安全規範,否則即使在容許危險範圍內造成危害,也應負責。
這一原則廣泛適用於醫療行為、運動競技、生產作業等領域,以平衡社會生活的需要和防止危害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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