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優越原則

俊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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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優越原則(或稱法律優位原則)是指一切行政行為都必須符合法律規範,不得與法律規範相牴觸。該原則是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也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則。

法律優越原則的內涵包括:

  • 法律在行政活動中的最高效力。法律在行政活動中具有最高的效力,行政行為必須服從法律的規範。
  • 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行政行為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與法律相牴觸。
法律優越原則的功能包括:

  • 保障法治。法律優越原則是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保障了法律在行政活動中的最高效力,防止行政權濫用。
  • 保障人權。法律優越原則保障了人民的權利和自由,防止行政權侵犯人民的權利。
  • 促進公平。法律優越原則促進了行政活動的平等、公正,防止行政權的恣意性。
法律優越原則在行政法中的具體表現包括:
  • 行政行為的內容不得牴觸法律規範。行政行為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與法律相牴觸。例如,行政機關不得作出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行政行為。
  • 行政行為的理由必須符合法律規範。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應當說明作出行政行為的理由,其理由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例如,行政機關不得以違反法律的理由作出行政行為。
  • 行政行為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律規範。行政行為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以違反法律的形式作出行政行為。例如,行政機關不得以口頭形式作出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的行政行為。
法律優越原則是法治國家的重要原則,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時,應當遵守法律優越原則,保障法律在行政活動中的最高效力,防止行政權濫用。
 
L

Lean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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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優越原則,或稱法律優位原則,是指下位階法規範不可以牴觸上位階法規範,且行政行為有積極合法的行為義務,不可以牴觸法律的規定,故法律優位原則又稱消極意義的依法行政原則。

適用此原則的前提,必須先確認法規範的位階,在成文法的規範體系中,其位階由上至下,依序是憲法、法律及命令,由此形成法規範秩序。

此由憲法第171條第1項、第172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即可知悉。


憲法 第 171 條
  1.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2.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憲法 第 172 條
  1.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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