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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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額原則(Totality Principle)是指在刑法沒收制度中,沒收犯罪所得時不扣除犯罪成本的原則。根據總額原則,犯罪所得的沒收不考慮犯罪成本,以達到對犯罪行為的嚇阻效果和提高訴訟效率的目的。

總額原則的適用可以分為兩種觀點:絕對總額原則和相對總額原則。絕對總額原則否定犯罪利得沒收可以扣除犯罪成本,即不論是為了犯罪支出還是其他中性成本,都不予扣除。相對總額原則則認為在計算犯罪所得時,應先界定犯罪直接利得的數額,然後再根據總額原則不扣除犯罪支出成本。

在台灣的沒收新制中,採取的是總額原則,即沒收犯罪所得時不扣除成本。這樣的立法意旨是為了回復合法的財產秩序,並產生財產制裁的效果[2]。根據大法官對沒收新制的憲法判決,對第三人沒收犯罪所得並不是要剝奪其固有財產,因此不具備刑罰性質。

總額原則在沒收制度中的應用有助於提高訴訟效率和嚇阻犯罪行為。然而,對於犯罪所得的計算方法仍存在爭議,包括是否應扣除犯罪成本等問題。不同的觀點對於犯罪成本的扣除與否持不同立場,這也是沒收制度中的一個爭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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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r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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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額原則,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對於犯罪所得的沒收,應當沒收犯罪直接利得的全部,而不論犯罪成本多少。

總額原則的立法目的,是為了有效打擊犯罪,防止犯罪分子從犯罪中獲取利益。總額原則的具體規定,在臺灣的刑法第38條規定:「犯罪所得,除依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沒收之。」

總額原則的適用,需要滿足以下兩個要件:
  • 犯罪所得必須是指犯罪直接利得。
  • 犯罪所得必須是指可以沒收的財物。
如果犯罪所得不是指犯罪直接利得,或者犯罪所得不是指可以沒收的財物,則不應適用總額原則。

總額原則的實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 對於犯罪所得,應當先確定犯罪直接利得的數額。
  • 對於犯罪直接利得,應當全部沒收。
總額原則是刑事訴訟法的重要規定,是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

總額原則與淨額原則的區別:
  • 總額原則是指沒收犯罪直接利得的全部,不論犯罪成本多少。淨額原則是指沒收犯罪所得的淨額,即扣除犯罪成本後的餘額。
  • 總額原則的立法目的是為了有效打擊犯罪,防止犯罪分子從犯罪中獲取利益。淨額原則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防止沒收過多,保障犯罪分子的合法財產。
在臺灣,總額原則是主流觀點,但也有少數學者主張淨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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