彥
彥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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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告訴人是指以代理人的名義代表本人提起告訴的行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被害人或其他依法有權提起告訴的人可以委任代理人來代表自己提起告訴。
一、代理告訴人的身份:
刑事訴訟法 第 233 條
一、代理告訴人的身份:
- 代理告訴人可以是被害人本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的旁系血親、二親等內的姻親、家長或家屬。
- 代理告訴人也可以是被害人委任的他人。
- 代理告訴人在偵查和審判中可以代表告訴人陳述意見。
- 在審判中,代理告訴人必須是律師,才能閱覽卷宗和證物,並根據閱卷資料與告訴人商討,適時出具書狀表示意見。
- 委任代理人時,告訴人應提出委任書狀,以符合相關規定。
- 律師作為代理告訴人可以在偵查中與告訴人商討案情,適用合適的法規,並將案情和適用的法規呈現在書狀上供檢察官參考。
- 律師作為代理告訴人可以適時為告訴人向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提供調查方向供檢察官參考。
- 律師作為代理告訴人可以進入不公開的偵查庭,了解當庭之人的陳述內容並抄記筆錄概要,最後為告訴人表示事實上和法律上的意見。
刑事訴訟法 第 233 條
-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