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

俊心

Guest
廣告位招租 洽 admin管理員 或留言
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然沒有代理權,但因為本人的行為使相對人誤信代理人有代理權,而與代理人訂立契約。此時,為保護相對人之權益,本人仍應對相對人負契約之責任。

表見代理之要件如下:
  • 本人之行為:本人的行為必須足以使相對人誤信代理人有代理權。例如,本人授與代理人與相對人訂立契約之機會,或本人明知代理人與相對人訂立契約,卻未加以阻止。
  • 相對人之誤信:相對人之誤信,應係客觀之誤信,且為善意之誤信。如果相對人是明知代理人並無代理權,而與代理人訂立契約,則不構成表見代理。
  • 契約之訂立:代理人與相對人訂立契約,且該契約為本人所負擔之債務。
表見代理之效力

表見代理之效力,為本人仍應對相對人負契約之責任。本人縱使未授與代理人代理權,或代理權已消滅,仍應對相對人負契約之責任。

表見代理之舉例

甲委託乙代購一台電腦,並授與乙採購權限。後來,乙向丙訂購一台電腦,並向丙支付價金。丙以為乙有代理權,因此與乙訂立契約。

此時,縱使甲未授與乙代理權,或代理權已消滅,甲仍應對丙負契約之責任。

表見代理之立法理由

表見代理之立法理由,在於保護相對人之權益。相對人因本人之行為而誤信代理人有代理權,並與代理人訂立契約,此時,如果本人未對相對人負契約之責任,則相對人將遭受損失。因此,民法規定表見代理,以保護相對人之權益。

表見代理之注意事項

本人應注意其行為,避免造成表見代理,以免遭受損失。本人應注意以下事項:
  • 避免授與代理人與相對人訂立契約之機會。
  • 避免明知代理人與相對人訂立契約,卻未加以阻止。
如果本人未注意上述事項,而造成表見代理,則本人仍應對相對人負契約之責任。
 
C

Corine

Guest
廣告位招租 洽 admin管理員 或留言
表見代理是指無代理權人雖然做出無權代理行為,但因為本人的行為在表面上產生代理權存在的外觀,從而造成相對人對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信賴。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應使本人對相對人負責,讓該無權代理行為對本人發生效力。

表見代理主要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代理權繼續存在的表見代理和代理權授與的表見代理。

代理權繼續存在的表見代理是指本人對代理權進行限制或撤回,但相對人無法從外觀得知這些限制或撤回,誤以為無權代理人仍具有完整的代理權。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07條的規定,代理權的限制和撤回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除非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道這些事實。

代理權授與的表見代理則是指本人以自己的行為表示將代理權授予他人,或者知道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反對。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69條的規定,本人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的責任,除非第三人明知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

在表見代理的情況下,本人應對相對人負起責任。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的規定,本人應履行授權人的責任,而非損害賠償責任。此責任是一種無過失責任,即使本人無故意或過失,仍需負責[2]。然而,在本人承認無權代理行為之前,相對人仍有催告權和撤回權的行使權利。

總結來說,表見代理是指無代理權人的行為在外觀上產生代理權存在的錯覺,使相對人誤以為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人應對相對人負起責任,並履行授權人的責任。
 
留言

若您希望獲取更多相關資訊,敬請加入掌握最新法律資訊!
官方LINE台灣法律論壇[臉書社團]

最新主題

相關主題

A
回復
4
查看
781
Alfonzo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