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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贓物罪,是指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贓物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 行為人必須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
  • 贓物必須是他人因犯財產罪所得之物。
  • 行為人必須明知是贓物。
收受,是指接受他人交付的意思。搬運,是指將贓物從一個地方移到另一個地方的意思。寄藏,是指將贓物隱匿起來的意思。故買,是指用錢購買贓物的意思。媒介,是指介紹他人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買賣贓物的意思。

贓物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人。

贓物罪的客體,是財產所有權的安全。

贓物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等行為。

贓物罪的構成要件,應以行為人明知是贓物為要件。如果行為人不知道是贓物,則不構成贓物罪。

贓物罪的處罰,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贓物罪是一種侵犯財產所有權的犯罪,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對於贓物罪的行為,應予以嚴厲打擊。

贓物罪與其他犯罪的區別:
  • 贓物罪與侵占罪的區別:侵占罪是指行為人對他人所有之物,非法占有為自己所有,不論有無處分權,不論價值大小,不論取得之方法如何,均構成犯罪。贓物罪是指行為人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侵占罪的客體是他人所有之物,而贓物罪的客體是財產所有權的安全。
  • 贓物罪與洗錢罪的區別:洗錢罪是指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提供洗錢服務;(二)使用財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來源和性質;(三)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來源和性質。贓物罪是指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洗錢罪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秩序的安全,而贓物罪的客體是財產所有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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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n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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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49 條
  1.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贓物罪是指在刑事法律中,以非法手段取得、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充當贓物的媒介者的行為。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的規定,對於此罪行的處罰如下:
  1. 犯罪行為:
    •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充當贓物的媒介者。
  2. 刑罰: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贓物罪的目的是保護財產權益,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此罪行適用於以非法手段取得、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充當贓物的人員,無論其是否為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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