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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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良物是指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土地法第五條所定義。土地改良物具有以下特徵:
  • 附著於土地:土地改良物必須是附著於土地上,才能稱為土地改良物。
  • 建築物或工事:土地改良物可以是建築物,也可以是工事。
  • 具有使用價值:土地改良物必須具有使用價值,才能稱為土地改良物。
土地改良物可以分為建築改良物和農作改良物兩類。建築改良物是指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例如房屋、工廠、倉庫等。農作改良物是指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例如水利設施、農田水利設施、農作物等。

土地改良物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土地改良物是土地的附屬物,其權利與土地權利相附隨。例如,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將土地出租,則土地改良物也隨之出租。

土地改良物可以作為財產進行買賣、贈與、繼承等。土地改良物在買賣時,應以其價值作為交易標的。土地改良物在贈與時,應以其價值作為贈與財產。土地改良物在繼承時,應以其價值作為遺產。

土地改良物在徵收時,應給予補償。土地改良物在徵收時,應以其價值作為補償的基礎。

以下是一些土地改良物的例子:
  • 建築改良物:房屋、工廠、倉庫、橋樑、道路、隧道、電線桿、電塔等
  • 農作改良物:水利設施、農田水利設施、農作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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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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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或增加土地的利用效能,提高其利用價值,投入勞力和資本所施作的工程、或增加的改良設施,包括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建築改良物是附著於土地的建築物或工事;農作改良物是附著於土地的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的改良。
(土地法第5條)


土地法 第 5 條
  1. 本法所稱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二種。
  2. 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為農作改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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