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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留或剋扣款物罪,是指公務員明知應發放的款項或物品,而故意抑留不發或剋扣之行為。抑留,是指公務員將應發放的款項或物品暫時保留,不予發放。剋扣,是指公務員將應發放的款項或物品扣除部分,不予發放。抑留或剋扣款物罪,是公務員瀆職罪的一種,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抑留或剋扣款物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抑留或剋扣款物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 行為人是公務員。
- 行為人明知應發放的款項或物品。
- 行為人故意抑留不發或剋扣。
- 行為人造成被害人財產上的損失。
- 公務員依法有權扣押款項或物品。
- 公務員依法有權留置款項或物品。
- 公務員依法有權凍結款項或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