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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性,是指擔保物權的效力及於擔保財產因損毀、滅失所得賠償金等代位物上,其是擔保物權的重要特徵。
依據我國民法第881條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
物上代位性具有以下特點:
物上代位性制度的適用範圍,不僅限於抵押權,其他擔保物權,如質權、留置權等,亦有類似的規定。
依據我國民法第881條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
物上代位性具有以下特點:
- 代位物必須是因擔保物滅失、毀損而得受之賠償金或其他利益。
- 代位物必須是擔保物之代替物。
- 抵押權人對於代位物之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
物上代位性制度的適用範圍,不僅限於抵押權,其他擔保物權,如質權、留置權等,亦有類似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