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布猥褻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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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猥褻物品罪,是指以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等方式,使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流通於社會,而侵害社會善良風俗的行為。

構成要件
散布猥褻物品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 行為: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等方式使猥褻物品流通於社會。
  • 客體:社會善良風俗。
  • 客觀要件:以上述行為使猥褻物品流通於社會。
  • 主觀要件:故意。
處罰
散布猥褻物品罪的處罰如下:
  •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猥褻物品的認定
猥褻物品的認定,係由法院依當事人提出的證據,並參酌社會通念,綜合判斷。一般而言,猥褻物品係指足以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有礙於社會善良風俗的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例外
散布猥褻物品罪有以下例外:
  • 為藝術、科學或醫療目的而散布猥褻物品者,不罰。
  • 為教育、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而散布猥褻物品者,不罰。
散布猥褻物品罪的判例
以下是一些散布猥褻物品罪的判例:
  •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564號刑事判決:被告在網路上散布猥褻圖片,經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易判決第1104號刑事判決:被告將他人裸照上傳網路散布,經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1萬元。
散布猥褻物品罪的防治
散布猥褻物品罪是一種侵害社會善良風俗的行為,因此應予以防治。政府可以透過立法、教育、宣導等方式,來防治散布猥褻物品罪的發生。


刑法 第 235 條 散布猥褻物品罪
1.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2.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3.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C

Charlo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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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猥褻物品罪是指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的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其他方式供人觀覽、聽聞的行為。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的刑罰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猥褻物品的行為也屬於同樣的罪行。

以下是有關散布猥褻物品罪的詳細資訊:

定義:散布猥褻物品罪是指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的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其他方式供人觀覽、聽聞的行為。

刑罰: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的刑罰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猥褻物品的定義:根據大法官釋字第407號解釋,猥褻物品是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物。猥褻物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之物品有所區別,應根據各該物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並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來判斷。

硬蕊與軟蕊猥褻物品:根據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猥褻物品可分為硬蕊和軟蕊兩類。硬蕊指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物品;軟蕊則指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物品。對於硬蕊資訊,一律禁止傳布或為了傳布而製造或持有;對於軟蕊資訊,若未加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之傳布,或意圖為此種傳布而製造或持有,也屬於犯罪行為。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除了刑法第235條對一般的猥褻物品進行管制之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規定,散布猥褻物品罪是指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的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其他方式供人觀覽、聽聞的行為。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的刑罰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而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猥褻物品的行為也屬於同樣的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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