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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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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抵繳是指納稅義務人因無法一次繳納現金,而以其所有之實物抵繳應納稅額的制度。實物抵繳制度在中華民國的徵稅實務中,主要適用於遺產稅及贈與稅。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實物抵繳的範圍,包括: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實物抵繳的範圍,包括:
- 不動產
- 有價證券
- 動產
- 納稅義務人應於納稅期限內,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 主管稽徵機關應依申請內容,審核是否符合實物抵繳要件。
- 符合實物抵繳要件的,主管稽徵機關應核定實物抵繳數額。
- 納稅義務人應於核定實物抵繳數額之日起10日內,將實物交付主管稽徵機關。
- 實物抵繳的價值難以評估,可能會造成稅捐的損失。
- 實物抵繳的變價可能會產生損失,納稅義務人可能會遭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