霖
霖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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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的解釋如下:
- 軟蕊猥褻物品是指模擬女性乳房或性器官的物品。
-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規定,製造、播送或販賣軟蕊猥褻物品為犯罪行為。
- 其立法理由在於,此類物品容易引起或滿足性慾,有害社會風氣。
- 所謂軟蕊,指的是物品柔軟如同人體組織的質感。
- 它不同於一般猥褻物,強調了物品的觸覺刺激性。
- 本罪主要保護的法益為社會風化與性道德。
- 總結而言,軟蕊猥褻物品在法律上是特指模擬性器官的物品,其製作和流通屬於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