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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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是指為保全證據或可得沒收之物,而對該物暫時占有的強制處分。扣押可分為刑事扣押和民事扣押兩種。

刑事扣押
刑事扣押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為保全證據或可得沒收之物,而對該物暫時占有的強制處分。刑事扣押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33條,其目的是為了防止犯罪證據被湮滅或偽造,以及保全犯罪所得等物。

刑事扣押的適用範圍包括:
  • 可為證據之物:指足以證明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存在之物。例如,犯罪工具、犯罪痕跡、被害人之物、證人之物、犯罪人之物等。
  • 得沒收之物:指依法得沒收之物。例如,犯罪所得、犯罪工具、犯罪所用之物等。
刑事扣押的程序包括:
  • 發出扣押裁定:扣押裁定由檢察官或法院發出。
  • 執行扣押:扣押裁定由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
  • 保管扣押物:扣押物應由檢察官保管,但得由被扣押人或其指定之人保管。
民事扣押
民事扣押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為保全債權,而對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財產暫時占有的強制處分。民事扣押的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526條,其目的是為了防止債務人脫產,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

民事扣押的適用範圍包括:
  • 可為強制執行之財產:指依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財產。例如,動產、不動產、債權、有價證券等。
民事扣押的程序包括:
  • 聲請扣押: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扣押。
  • 發出扣押命令:法院發出扣押命令。
  • 執行扣押:扣押命令由司法事務官或執達員執行。
  • 保管扣押物:扣押物應由司法事務官或執達員保管。
扣押是一種強制處分,對被扣押人或第三人的財產權造成一定影響。因此,扣押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並應在最短時間內解除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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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扣押?
扣押是法律上的一種強制處分,指國家機關(例如:法院、檢察署、警察機關)為了保全證據、保全沒收物,或為了執行法律,以公權力強制取得特定物品的占有,並暫時加以保管或處置。

扣押的種類
根據不同的法律領域和目的,扣押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 刑事扣押: 為了保全犯罪證據或沒收犯罪所得,由檢察官或法官發動的強制處分。例如:扣押凶器、毒品、贓款等。
  • 行政扣押: 為了執行行政法上的義務或處罰,由行政機關發動的強制處分。例如:扣押違規車輛、走私物品等。
  • 民事扣押(又稱假扣押): 為了保全債權,防止債務人脫產,由債權人向法院聲請的保全程序。這部分我前面已經詳細說明過,請參考前文。
刑事扣押的詳細說明
由於刑事扣押在日常生活中較常接觸到,因此我在此更詳細說明:

目的:
  • 保全證據: 防止證據被湮滅、偽造或變造,以利後續的偵查和審判。
  • 保全沒收物: 確保犯罪所得或供犯罪所用的物品能被沒收,以剝奪犯罪者的不法利益。
對象:
  • 物: 可以作為證據或依法應沒收的物品。
  • 身體: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為了搜索身體以扣押物品,可能會對人身進行短暫的限制。
程序:
  1. 原則上需要搜索票: 扣押通常伴隨著搜索而來,原則上需要法官核發的搜索票才能進行。搜索票上會載明應扣押之物。
  2. 例外情況: 在緊急情況下,例如現行犯的逮捕現場,或有明顯證據顯示犯罪正在進行時,可以不用搜索票進行附帶扣押。
  3. 執行: 由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執行扣押,並製作扣押筆錄。
法律效果:
  • 被扣押的物品將由國家機關暫時保管。
  • 所有人或持有人喪失對該物品的占有權。
  • 在訴訟程序結束後,如果該物品不需要作為證據或沒收,將會發還給所有人或持有人。
救濟途徑:
如果認為扣押不合法或不合理,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扣押。

扣押與其他法律概念的區別
  • 扣押 vs. 羈押: 扣押針對的是「物」,羈押針對的是「人」。羈押是指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人身自由,將其收押於看守所。
  • 扣押 vs. 拘留: 拘留是指對人身自由的短暫限制,通常用於行政處罰或犯罪偵查的初步階段。
舉例說明
  • 警察在毒品交易現場查獲毒品,可以依法扣押這些毒品作為證據。
  • 檢察官在搜索嫌犯住處時,發現與案件相關的文件,可以依法扣押這些文件。
  • 稅務機關在查稅時,發現公司有逃漏稅的嫌疑,可以依法扣押公司的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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