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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中,為保全證據或可得沒收之物,而被扣押的物品。扣押物包括可為證據之物和得沒收之物。
可為證據之物是指足以證明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存在之物。例如,犯罪工具、犯罪痕跡、被害人之物、證人之物、犯罪人之物等。
得沒收之物是指依法得沒收之物。例如,犯罪所得、犯罪工具、犯罪所用之物等。
扣押物應由檢察官或法院保管,但得由被扣押人或其指定之人保管。扣押物應妥善保管,不得損壞或遺失。
扣押物在案件終結後,應依法處理。如果扣押物是可為證據之物,而案件被判決無罪或罪名不成立,扣押物應發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如果扣押物是得沒收之物,而案件被判決有罪,扣押物應依法沒收。
刑事扣押物
刑事扣押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為保全證據或可得沒收之物,而被扣押的物品。刑事扣押物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33條,其目的是為了防止犯罪證據被湮滅或偽造,以及保全犯罪所得等物。
刑事扣押物包括:
民事扣押物
民事扣押物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為保全債權,而被扣押的物品。民事扣押物的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526條,其目的是為了防止債務人脫產,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
民事扣押物包括:
扣押物是一種強制處分,對被扣押人或第三人的財產權造成一定影響。因此,扣押物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並應在最短時間內解除扣押。
扣押物的處理
扣押物在案件終結後,應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
* 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 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有正當理由者,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扣押物之影本。
* 扣押物在案件終結後,應依據裁判之結果進行處理。
* 在判決確定前,債權人得聲請解除扣押。
扣押物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一環,對案件的偵查、審判和執行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扣押物的處理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以下是扣押物的相關法律規定:
可為證據之物是指足以證明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存在之物。例如,犯罪工具、犯罪痕跡、被害人之物、證人之物、犯罪人之物等。
得沒收之物是指依法得沒收之物。例如,犯罪所得、犯罪工具、犯罪所用之物等。
扣押物應由檢察官或法院保管,但得由被扣押人或其指定之人保管。扣押物應妥善保管,不得損壞或遺失。
扣押物在案件終結後,應依法處理。如果扣押物是可為證據之物,而案件被判決無罪或罪名不成立,扣押物應發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如果扣押物是得沒收之物,而案件被判決有罪,扣押物應依法沒收。
刑事扣押物
刑事扣押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為保全證據或可得沒收之物,而被扣押的物品。刑事扣押物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33條,其目的是為了防止犯罪證據被湮滅或偽造,以及保全犯罪所得等物。
刑事扣押物包括:
- 可為證據之物:指足以證明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存在之物。例如,犯罪工具、犯罪痕跡、被害人之物、證人之物、犯罪人之物等。
- 得沒收之物:指依法得沒收之物。例如,犯罪所得、犯罪工具、犯罪所用之物等。
民事扣押物
民事扣押物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為保全債權,而被扣押的物品。民事扣押物的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526條,其目的是為了防止債務人脫產,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
民事扣押物包括:
- 可為強制執行之財產:指依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財產。例如,動產、不動產、債權、有價證券等。
扣押物是一種強制處分,對被扣押人或第三人的財產權造成一定影響。因此,扣押物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並應在最短時間內解除扣押。
扣押物的處理
扣押物在案件終結後,應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 刑事扣押物
*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
* 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 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有正當理由者,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扣押物之影本。
- 民事扣押物
* 扣押物在案件終結後,應依據裁判之結果進行處理。
* 在判決確定前,債權人得聲請解除扣押。
扣押物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一環,對案件的偵查、審判和執行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扣押物的處理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以下是扣押物的相關法律規定:
-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為保全債權,得扣押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財產。